則俱缺第三相也,故後世不分。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相違,意謂違反矛盾也。
決定,原文有三義,一不謬、二不二、三不變。
此處所用,準藏譯——Mi-hkhrul,取第一義為不謬,舊譯旁翻決定。
合雲相違決定。
依《正理微釋疏》有二解。
一雲,六合釋中依士釋,謂於餘因所成宗相違中決定也。
又一解雲,六合釋相違釋。
與餘能立(因)所成立法相違曰相違,於自所立不謬曰決定。
(見《疏》卷二第一八三頁)此皆望自無過,望相對宗即有過也。
如勝論立聲無常,因雲所作性故。
此因對自所立,三相具足,無過。
但敵者相難雲,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
勝論許有聲性,是所聞性,而又是常。
此難量亦三相具足,無過。
如是前因以有後量而成猶豫,即相違決定也。
《論》雲此二皆是猶豫因,藏譯本雲互有相違之義(境)故。
兩俱是疑因性。
文義更為完備。
此過在有餘相違因,不在缺二三相,後來法稱即不許有此過。
比量境中不存在故,但此是論議所許相違成過。
若一家不許,無過。
如佛家立所作無常,不許聲性,無過。
又對勝論外立所聞常,不共不定。
然此過在本論中甚有必要。
蓋應用於破,不破他正所立,但出他相違所立,俱存俱敗,使其不能決定,次後三相違因皆用此破。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别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别相違因等。
此四相違似因列名。
相違者,《理門論》解有三處。
一、若法(因)能成相違所立(宗)是相違過。
二、複唯二種說名相違,能倒立故。
三、邪證法有法此成相違因。
勘藏譯《集量》,邪證與倒立是一字,(ci-log-tusgrub-par-rbyed-pa)即颠倒成立,亦即與本所立相違乃得名也。
故可解雲,與法自相相違者是法自相相違因等。
論末雲等者,謂内等,表是複數,形容其非一也。
勘藏譯本無此字。
相違分四者,由所立有四種差别。
宗中言陳,宗外意許(樂為),此二皆正當所立。
宗外意許又有為法之差别義者,有為有法之自體義者,又有為有法之差别義者,合前言陳即為四種。
舉因與四相違,故分為四。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如立聲常宗,此法自相,即言陳能别常也。
常之同品虛空真如等,異品瓶盆等。
所作等因同品無,唯異品有,能颠倒成立聲是無常,故為相違因。
勘三相,缺第二第三相成過。
法差别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積聚他用。
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如數論立量雲,眼等(身根)必為他餘法用,(藏譯本雲是為他性)積聚(細物所成)性故,如卧具等。
此量意在證成有我。
《金七十論》第十七頌,五因證有我,第一積聚他故,是所本也。
蓋以日常經曆者為證,常用物積聚以成,即為他而有,身根亦是積聚而成,亦必是為他者。
他者何,意指神我也。
今論破之。
尋其意許所立在為非積聚他。
(非積聚他法即神我)此非積聚他即法差别,與此相違者即積聚他。
今此因能颠倒成立法差别相違為積聚他,故為過也。
藏譯本雲,如是亦能成立他是積聚性,如床席等分是積聚性故。
不言為他用。
此過應注意二點。
一、舉喻實是異品。
同品須全同其所立,(意許在内)今喻卧具不同意許為非積聚他,故成異品。
因於異品有而相違,此成過與前同也。
二、以類似相違決定之形式出過。
論雲如彼能成立眼等必為他者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之差别相違為積聚他,立則俱立,不立則俱不立也。
依《正理門論》,法先成法而後成有法,即先成言陳而後成意許。
故論謂此因如能成立雲雲,如是亦能成立雲雲。
此出過與前不同也。
亦即因是,本過不能與初過俱有,言陳不成立,無意許可言故。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