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非因,非有及猶豫亦非因,如有角故為馬,又有角者為牛,此不定因之喻。
《邬波斯迦羅》中引古注解,同《正理經》五種似因。
意有附會,今人疑之,以為但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義。
今徵之《集量》,經義本說三種,(前舉十三至十五則)義例了然,無待詳證。
因知《邬波斯迦羅》等解,若此等處意有未惬,固應有簡别也。
自餘尋繹破意得經古解可資研究者,猶不勝舉。
複次,我國傳勝論之學,以《十句義論》為依。
《十句義》者,於經義有所組織變化,蓋晚出之說而印土所不傳者也。
今人考證共書之成,當年護法以後玄奘以前。
(西紀五五〇~六四〇間)其思想遞嬗之徑路,今得《集量》各說證之,乃逾顯明,如《集量》說比量相有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三種,而於屬中攝有和合,(前舉第五第七則)此異經而同論,其為論文思想之源泉無疑。
又謂論雲相屬性為比量因。
(前舉第十一則)此亦《十句義論》釋比量之要義。
而在當時既有論書立此異說,實大可注意也。
四、數論者之說
數論說量異義見於《集量》者,如次。
(現量品)
(一)耳等所轉為現量。
謂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聲等五境,說為現量。
(奈旦版原本.二二上.一〇五下)
(為自比量品)
(二)随由一種相屬現量而成所餘法,是為比量。
相屬有七,随應為比量因。
(本.三九上.一二一上)
(三)相屬有七者,謂實與有實,如煙與火。
(本.三九下.一二一下)
(四)又所害與能害,如蛇與食蛇獸。
(本.四〇上.一二二上)
(五)又因與有因,如自性與異分。
(本.同前)
(六)又能生與所生,能顯與所顯等。
(本.四〇下.一二二下)。
(七)比量有二,一觀差别、二觀共。
觀差别者,雲此是比。
觀共有二,謂因與果。
(本.四一下.一三二下)
(為他比量品)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顯,分别為二。
具相者,由宗等差别言辭五類。
如雲,自性是有,見異分中一類相屬故,如檀牛等。
(合結略.本五九下.一四二下)
(九)若由能遮餘宗而取自宗,依所餘說,是名遮顯。
此又二門,一遮譬喻,二遣所樂。
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
(本.六一下.一四四下)
(一〇)有時具相遮顯合說。
如前(八)合中為遮顯雲,若非依所顯一性而起者,無共依處故應成異法。
(本.六二下.一四五上)
上列十則,僅及三品而止,但數論晚出之說泰半具在。
常途亦謂,此宗本典《七十論》唯說二種比量,(見第五頌)婆伽斯波提彌息羅始用正理宗義而為解釋,分具相遮顯(即順成反破方便)二者言之,此中遮顯用間接推論之法,實數論宗於論議中最有效績之貢獻雲。
是則比量二分說屬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義。
婆伽斯波提為九世紀人,去陳那甚晚。
正理宗自烏度陀迦羅始見此說,亦複後於陳那。
然今據《集量》觀之,比量二分早已為數論所通用,故《集量》得專破其說,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張。
正理後立二分,亦無甯謂為受數論之影響。
此與常說适得其反,大可注意也。
自餘比量各義,今人言數論之籍,鮮有論及。
如費氏着《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數論,有引《集量》破數論處,亦誤取彌曼薩論義,其他可知。
今此戋戋,安得不鄭重視之哉。
五、彌曼薩論者之說
彌曼薩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義,如次。
(現量品)
(一)凡人諸根以與有法相合而生覺者,是為現量。
(奈旦版原本.二六上.一〇九上)
(為自比量品)
(二)現量為先而起者,是為比量。
(本.四三上.一二五下)
(三)義準量,有二類,一向及非一向。
一向者,比量決定,如由燒煮等所作知取瓶等。
非一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發故無常而知非勤發故常。
(本.四三下.一二五下.一二六上)
(四)無體量者,如婦不在舍,知其在外。
(本.四四上.一四六上)
(觀遮诠品)
(五)聲量,異於現比。
(本.七三下.一五七下)
(六)一切『種』聲各自為異,於決定義說差别聲定相屬故,如說實德業等。
(本.七四上.一五七下)
(七)諸差别聲同依故、相屬故、決定故、說『有種類』,如說優昙華與青華。
(本.七四下.一五八上)
(八)總中攝别,以差别義自體相似面攝總中,但立名各别,是為同依。
(本.七七下.一六一上)
(九)诠牛馬等聲以起能诠意樂中有各别所诠故,以是有别。
(本.八〇上.一六三下)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與野牛相似而成了别。
(本.八七下.一七一上)
彌曼薩宗最詳聲量,故觀遮诠品中反覆辨論,其義甚繁。
詳為尋繹,有益於此宗學者當不鮮也。
錄所破義訖。
(原載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内學》第四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