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又何所别,即有以宗一分為因之過,故為似因。
正理宗立說本意如是,故陳那得據而破之曰,不定。
與身異故之於我常,實非必然,矧言其以決定方便而成相似者。
此解全與遮羅迦說方便相似,《方便心論》說類同,相合。
而婆蹉衍那之釋謂決定立敵異義理相等而不決者,适見其支離矣。
又若解所立相似,以聲無觸故常為喻。
而以非不成為破。
繹意應雲,無觸者之為常,有待證成,不異所立,故是似因也。
陳那則從而破之曰,非不成。
蓋宗中有法無比因者,是則有待證成。
今此聲上有非觸之義,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為相似也。
此又與遮羅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釋有不備,後人臆測之談更無足論矣。
其餘若是之例,猶不勝舉。
是則婆蹉《廣釋》最古最要之謂何,又陳那破婆蹉說之謂何,誠不能無疑也。
複次《集量》第六品末謂《正理經》略分(rigs-pa-phramo)以同異相難為過類,廣分(rig-pa-brtng-pn)則曼衍其說謂有種種相似。
其間如至不至無生相似等,皆不以同異為難而成過類,實轶出所說之範圍雲。
次後又謂一切所量當遮遣者,由勝論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二者應知。
(依寶本譯)此雲正理略分當於經文初卷,廣分則當次卷以下。
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後相違處,以見流漫之形迹,此實為考證經本成立之一資料。
至稱足目正理廣分與一般正理對舉,似流漫之說即自彼出者,此與義淨補譯《理門》之稱足目第二理門(正理)多少相通,抑又學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勝論者之說
《勝論》以量釋句,立義甚備,故《集量》徵破獨多。
今舉其略。
(現量品)
(一)經說唯由相合而成者為實現量。
由我根及義相合而成者為彼餘法。
有依量而說餘義,謂根與義相合為量,以是殊勝義故。
(奈旦本.頁一九上.一〇二下)
(二)說由猶豫及決了智所成者為現量及有相智,(比量)但決了智以觀察為先,現量唯見境。
(引此以破四合之說本.頁同前)
(三)待同及異,又待實德業者,為現量。
(本.頁同前)
(為自比量品)
(四)比量不必為共相境,如由所觸比知不可見風,此觸亦不可見。
(本.二九下.一一二下)
(五)說此是此果,因相屬,(hgrel-ba)有一義合(don-gcig-lahdnl-ba)及有相違者,是等為有相者。
(本.三六下.一一八下)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餘說。
(本.同前)
(七)相屬二類,成就及說合,如煙於火及角於牛。
(本.同前)
(八)一義和合亦二類,果與餘果、因與餘因、如色與所觸、又手與足。
(本.三八上.一一九下)
(九)相違四類,未成已成等,如雲風合於降雨等。
(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〇)顯示相與有相之相屬故,又說『此是此之』。
此是者,謂相。
(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一)論中說(bstan-bcas-nas)一相屬性為比量因,如說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為無常及常之因。
但經無明文。
(本.三九上.一二〇下)
(為他比量品)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為因。
彼謂所立。
(本.五八下.一四一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說、非有、及猶豫。
(本.六五下.一四八上)
(一四)不成者,似因。
(無例.本.同前)
(一五)非有猶豫者,如說有角者為馬、或牛。
(本.六五下.一四八下)
(觀喻及似喻品)
(一六)兩俱極成者為喻。
(本.七三下.一五七上)
(觀遮诠品)
(一七)如說首背臍手等聲,皆以各自所依分别能顯,此即於諸總中亦有自性差别。
(本.八〇上.一六四上)
(一八)聲重待習慣所熏而能解義。
(本.八六下.一七〇上)
上列諸義多見於《勝論經》。
所可注意者,則仍在文句之解釋。
現存經注,首推商羯羅彌息羅所着《邬波斯迦羅》。
而其時代甚晚。
(在十五世紀中葉)書中或依據古說,或自生曲解,雖以缽羅沙他缽陀《廣釋》(陳那後百年内之作)等舊籍相勘,猶不盡了了。
故學者動緻疑議,苦無定論。
然從《集量》搜剔古義,持以铨衡,亦易決也。
舉一二例,如經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經雲,風雖可觸而非現量,無可見徵相故,又由共見無所區别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業者為勝異者等徵相,名業由現量而起故。
《邬波斯迦羅》中釋此以首三經解風,後二經證成諸自在者。
其說似不相貫,今人疑之,以為首三經外難,後二經正釋。
然今徵之《集量》,(前舉第四則并釋)前三經正釋風為比量,後二經例釋名業比最勝(gtsd-bo)等,适得其反。
因知《邬波斯迦羅》之短長雖有可議,若此等處本於舊說固可信也。
又如經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經雲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