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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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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果關系,根識同時而起,這可以說是「不離」。

    但當人們修行還在因位的時候,識緣色,不緣根,這又可以說是「離」。

    可是,修行達到果位的時候,即具有了成事智(成所作事智)的時候,識不但緣色,而且緣根(通緣),這又可以說是「不離」。

    即使是在果位,作為親所緣的眼根與識不離,而作為疏所緣的眼根(本識的眼根)也還是離識的。

    由此看來,眼根與眼識「非定即離」(不是一定要離)。

    如圖(見一六一三頁)。

     (五)第五個錯誤是:「立言自許,依共比量,簡他有法差别相違;敵言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豈相符順?」(《大疏》卷五)這是說,玄奘用「自許」隻是為了說明他的比量未犯「有法差别相違」的過失,并不是自許整個因,而順憬的「自許」卻是自許整個因。

    玄奘立的因是共比,而順憬的因則是自比,這怎麽能與宗、喻一緻呢? (六)第六個錯誤是:「彼比量宗喻二種皆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乖角。

    」(《大疏》卷五)這是說,順憬的比量,宗喻二種是共比量,唯獨因是自比量,這就成為兩相反對的了,如兩角對峙。

     二、因明入正理論疏評介 《因明入正理論疏》(通行刊本八卷),唐基師撰。

     基師(通稱窺基,六三二~六八二)系元魏時尉遲部的後裔,十七歲時(六四八)依止玄奘出家,經過了十一年(六五九)參加譯經,編纂《成唯識論》,并深入研究了因明。

    但到玄奘去世,乾封年(六六六~六六七)後,他才作《因明入正理論》的注疏,迄於晚年還未寫定,在解釋喻過「能立不成」處(本疏刊本第七卷末)便中止了,以下各段,還是他的門人慧沼繼續完成的。

     《因明入正理論》(一卷,商羯羅主造)是玄奘從事譯經的第三年(即貞觀二十一年,公元六四七年)中所譯。

    因明這一種學問在當時還是極為新鮮的,所以奘門競行學習。

    過了一年,玄奘又譯出《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造),充實了研究資料,於是其時着名的神泰、靖邁、明覺三家的《入正理論疏》便在永徽初年(六五〇~六五二)撰成了,接着又有文軌、玄應、文備、璧公諸師的注解。

    這些注書各記所聞,并參照《理門論》加以發揮,一時頗為流行。

    基師的《論疏》就是在這些着述基礎上,抉擇取舍而成的。

     基《疏》内容,於解釋《入論》本文之前,有短短的序論三段(本疏刊本卷一):一、叙所因。

    略述因明的源流,世親、陳那的着作,本論的緣起,并說到玄奘在赴印途中迦濕彌羅國僧稱(Sam'ghayas'as)論師處開始學習了本論,後在那爛陀寺戒賢(Silabhadra)門下更窮盡了幽微。

    回國不久便譯出了本論。

    二、解論名。

    窺基采取了當時神泰、文備、文軌、靖邁四家之說,加上他自己的見解,一共五釋,未予軒轾。

    但據其最後所解,以正理指陳那的着作(特别是《理門論》而言),似乎更為合理。

    本段末尾還解說了本論作者商羯羅主得名的由來,可惜未詳其身世。

    三、明妨難。

    解釋對於因明這一名稱的七種疑難,大都是當時存在的異論。

     本《疏》解釋論文,大分兩段:第一大段解釋論首總标綱領的攝頌以及随後詳解的長行;第二大段解釋論末顯略指廣的結頌。

    首段解釋攝頌中,對於所标出的八門(也就是八義:真似能立、真似能破、真似現量和真似比量)二益(也就是二悟:自悟、悟他),都有簡明扼要的說明,如說真能立是三支具足而且一無過失,真能破有顯過和立量的不同,真現量是定心或散心之照符前境、明局自體,真比量是以共許因成立未許宗能生決定智等,無一非精粹之談。

    随後還推論到瑜伽學系論書解說這些義門的沿革。

     其次解釋本論長行。

    因為本論結構還是依據《理門論》以立破為綱,故在真似能立之後接着就說真似二量(這是視二量為能立的工具,所以這樣的安排),再說真似能破,一共六段,和攝頌的順序不同。

    基師體會這樣的精神,在釋文裡也就偏詳於立破。

    他解釋真能立的一部分有不少精到的見解。

    如解三支比量的宗支處(本《疏》刊本卷二初),指出宗依(構成宗支的主辭即「有法」和賓辭即「能别」兩個部分)與宗體(由能别解釋有法所得的整個意義)之應嚴加區别,又宗體在四種悉檀(即普遍的、自宗的、旁推的、随意的)裡應取第四随自意樂而建立,不受拘束。

    又解因支處(本《疏》刊本卷二末)指出因有啟發作用的生因和了解作用的了因,二者又各有言、義、智三方面(合成六因),而就立量悟他來說,因支是應該以言生和智了二因為其實質的。

    又解喻支處(本《疏》刊本卷三),辨析到異喻用在止濫(即遮止因法通於宗的對立面),無妨用無體之法為喻依。

    由此再推到三支之有體,無體,應當互相适應(立有體的宗則因喻俱應有體,立無體宗則不拘,見本《疏》刊本卷四)。

    這些議論雖在其他論書裡(如《廣百論釋》曾談到因法的有體無體等)、舊疏裡(如文軌的疏文曾談到宗依、宗體和四悉檀等)已見其端倪,但作出具體詳盡的發揮,則是基《疏》所獨有。

     就在這些釋文裡,基師也随時糾正各家舊疏的錯誤,最顯着的例子,即是本《論》之解釋宗支,有一句譯文是「極成能别差别性故」(意謂宗是由於雙方共許的「能别」區别了……而成的),文軌等舊疏改作「……差别為性」來解釋,這不但違反因明的軌轍,而且不懂中印語文的規律,贻誤學人,為害不淺,故基師予以嚴厲的譴責而毫無寬假(見本《疏》刊本卷二)。

     其次,解釋似能立一部分。

    此分從本《論》的結構來看,可說是最大特點之所在。

    因為陳那的着作《理門》、《集量》等論書裡,雖已對於三支過失作了全面的說明,而文義比較散漫而隐晦,《入論》乃加以整理、明确,并有所補充(如宗過的後面四種),於是厘然列出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而合成三十三過,又各各舉了确切的範例,使人一目了然,可謂極其精彩(後人學習因明的,也從研究三十三過而入,可收「思過其半」之效)。

    基《疏》對這部分的解釋,盡了很大的努力,以篇幅言,幾占現存全《疏》的一半(三卷有餘)。

    他為了明确勘定每一種過失的特徵與其可能運用的範圍,作出種種的分析。

    如解各過,都舉出全分的、一分的兩類四句(此即以正面對自許、他許、共許而為三句,反面全非又為一句),而勘定其是非(一、三句是過失,二、四句則不然)。

    另外又在各支過失可以兼備的方面,錯綜排列出所有的句式,以為真似的勘定。

    以宗過一類為例,九過互具,再加以全分、一分四句的分别,即可演繹出二千三百零四種句式(見本《疏》刊本卷五)。

    這雖不免過於形式化,但從其可能性上,究極奧蘊,不得不說是基《疏》對於因明理論的一種發展。

     既由於三支過失的勘定和所對而言者(自、他、共三方面)有關,基《疏》從這一點更推論到比量之運用於破他、自救,乃至預留防過地步等等,也可在三支上預加限制的言詞(如隻是自宗承認的加「自許」,他宗承認的加「汝執」,兩家共認而非泛泛之談則加「勝義」或「真故」等)。

    把這些預加限制的言詞提了出來,并不成為過失(在護法、清辨的着書裡,此例極多),這樣就有了「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的區别。

    又在共比量裡,還可擴大因支的範圍,加上自許或他許的部分,以成「自共比」或「他共比」,三支比量的運用乃益靈活而廣泛。

    基《疏》對於這些用法,一再透辟地闡明其意義,并舉出玄奘在印度時所立「唯識量」和改訂的勝軍「大乘是佛說」量來作為例子而詳加解釋,又對順憬的反對唯識量作了批判(見本《疏》刊本卷五、卷六)。

    基《疏》在這一方面的發展,對於當時的佛學講論、着述以及理解護法、清辨等論書,均有很大的實用意義。

     本《疏》原稿不全,隻到解釋喻過的開端為止,以下十種喻過、真似二量、真似能破各段,都付阙如,這是很可惜的。

    不過慧沼(六五〇~七一四)依據本《疏》的精神,很好地替它補足了。

    特别是二量部分,《疏》文未及詳說,但另寫了「二量章」,收在《法苑義林章補缺》之内,極便於研究。

    慧沼補寫的這一部分《疏》文,後來單行,即題名《因明入正理論續疏》(因為有人曾将《續疏》删成節本,後世也誤會為基師原作《略疏》,其《續疏》不過是添加細注而已。

    參照内學院校刊本《因明入正理論續疏》卷末校記)。

    此外,文軌舊疏解釋似能破一段,曾引《理門論》中十四過類一段詳細解釋,也曾被後人誤認為窺基手筆,改題為《因明理門十四過類疏》,刊本單行。

     本《疏》内容極其豐富,幾涉及因明全部的問題,因此通稱為《大疏》。

    其書一出,所餘同類章疏為之晦彩,大半零落失傳。

    在慈恩宗内,奉本《疏》為圭臬,備緻推崇,更不待言。

    像慧沼,除作了《續疏》而外,還撰有《入正理論義斷》三卷、《纂要》一卷,引申本《疏》之說。

    其後,智周(六七八~七三三)更對本《疏》作了《略記》一卷、《前記》三卷、《後記》一卷(未全),解釋益加詳細。

    另有道邑的《記》三卷、清素的《記》三卷,現已散失。

    又本《疏》從中唐時傳到日本後,講習極盛,着述亦多,其中還保留了不少唐人舊說,足供研究。

    其流傳後世的主要着述,有善珠的《因明論疏明燈鈔》六卷、明诠的《因明大疏導》并《裡書》九卷、藏俊的《因明大疏鈔》四十一卷、良遍的《因明大疏私鈔》三卷。

    此外,還有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徵引該博,解釋細緻,尤為風行。

    又本《疏》解釋因四相違過一段,素稱難解,日人對此也特别研究,另作注書,着名之作有真興的《因明四相違略私記》二卷、源信的《因明論疏四相違略注釋》三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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