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奘譯原本與淨譯不必異.特敷暢其詞見有不同而已。
然此猶着其表也.細按所據以敷暢者每見特殊之意義.則所譯猶不止文質之殊矣。
如一例雲於五識.二例雲俱執為極微相.皆非明見論文。
必更有所自受也。
於是應重為之假定曰。
二者。
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釋家言以改論。
用釋改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谛諸譯多然。
奘師既取意譯。
引申曉暢越於辭意.勢必依諸釋文.今存護法之作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四)論文「眼等識」決定譯為「眼等五識」。
論雲眼等識.藏譯淨譯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且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
護法注疏乃反複辨證等其五識。
奘譯改為五.依此無疑。
(五)「色等境」決定改譯為「色境」。
此随上五識而改也。
其他陳淨藏三譯雲内境.奘譯亦改為内色限前五塵.此與護法釋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者又合。
(六)「功能為根」決定改譯為「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
陳藏譯皆但雲功能為根.不緻分别.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一頌。
彼以根為識自種.則不必色功能也。
護法注疏乃雲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
奘譯之改當亦從之。
由是二十論頌本雲為成内外入故佛說為二((從梵本)).奘譯亦改為佛說彼為十限以色根。
又集量論雲自證離言為根境界((從藏本)).奘譯亦改為色根境界。
微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起矣。
(七)内境「是識一分」決定改譯為「不離識」。
淨藏諸譯說内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别為性。
陳那集量亦雲.識生現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雲内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譯論耶。
細勘又不盡爾.有注疏待解而論已預出.或注疏有牒而論又從删.皆不為注疏稍留餘地。
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矣。
於是重為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别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辨析心境.故梵本名雲alambana.藏雲dmigs-pa.陳譯雲塵.皆但說所緣也。
奘譯獨雲觀所緣緣.标題既異.繹義全殊.舉其要例。
(八)釋所緣緣而分截「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釋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此二鈎鏁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随生.非可割截為言也.奘譯糅合改文曰.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此意以帶相為所緣.托生為緣.晰然如不相涉。
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
此義不必爾也。
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謂非因義即所緣。
至所緣則無不為緣者.本論成所緣緣義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又未見其然。
如雲随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為緣也。
又雲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為所緣也。
所謂第二月者.内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内影像為所緣亦即為緣也。
奘譯必雲有所緣非緣.固已變於護法之說矣。
不甯唯是.護法釋聚相雲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為性随勝現相.而奘譯雲色等各有多相.故譯和集.不以為聚相也。
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雲瓶等是假故形别亦應是假.而奘譯畧此章句.故雲形别物析至極微.不以為離分無總也。
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譯釋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
此複何所屬乎。
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指.然勝子着書猶存西藏.戒賢立說亦散見倫記等籍.苟董理之.學說所從.當有可考。
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固所必務矣。
今論譯文.姑為之說曰。
一.奘師譯文與其謂為忠實之直譯.甯謂為忠實之意譯。
二.奘師意譯與其謂為信於原本.甯謂為信於所學。
三.奘譯所宗與其謂為護法之學.甯謂為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曆來所以論奘譯者相反.然文獻之證曆曆具在.治唐人學不可易此觀念也。
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已惑之矣。
請得更端證之。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
今以論文衡之且舉二義以為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
論釋第十一頌雲.
((梵藏本))彼一非是境. 多極微亦非. 彼聚亦非是. 謂不成微故。
此複雲何。
謂若一切色等處為色等識各别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體。
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諸極微總聚((Samhata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
))然彼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體故。
多體亦不然.彼各各極微不可取故。
此等總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不成一實故。
此於多體為境分别極微與聚言之.其詞猶畧。
安慧釋三十唯識乃引申此義曰.
((梵藏本))彼無外境唯識有境相起.雲何可知。
外境者.應以能生現己之識乃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唯由因性.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别故。
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cita似彼相故。
然和合不外諸分總聚.離彼諸分即無有和合相之識故。
是故實無外境而有和合識生。
又即極微和合亦非所緣.諸極微無彼相故。
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體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
又諸餘雲各各極微不觀待餘雖非根分别.相互觀待則為根取。
然彼有待無待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别。
又若相待極微乃為識境.則應識中無瓶壁等相差别.極微無彼相故。
又理不應識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
(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此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别諸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
釋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
此雲和合謂諸分總聚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共聚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集處相藉而有異相。
第一是觀所緣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
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所執.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
其總聚相雖未見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雲.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雲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
勘婆沙一百二十七俱舍卷二.此覺天說。
順正理卷五引此複雲.譬喻論師作如此說。
是則聚相之義。
當屬諸譬喻師也。
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
前立和合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諸譬喻.於理順矣。
唐人之解獨異於此。
以奘師總聚譯和合總聚相譯和集也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
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雲衆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雲衆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绮互用之.執為對待固有所惑矣。
因此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
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
即彼論雲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雲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
此固無相資有相之明文也.以聚相之計相屬.又大可疑矣。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蓋可想像而知者。
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解抽繹而出。
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雲。
(一)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二)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因無共許喻.所緣惟是極微或總聚故。
複應明此所以.依論二因設二前量。
(三)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彼識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四)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現故.喻如前。
此設許他宗之義破之因本不共.亦以許為共也。
次乃就他量出過破雲。
(五)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三)量因有不定過.亦即顯(一)量因不成。
次更以能立門顯前宗過雲。
(六)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非現己相故.如根。
今重出此量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并破之。
此生現已識為所緣.是共許故.((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成。
次破總聚執.先由能立門出量雲。
(七)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己相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二)量因有不成過.亦即破(四)量訖。
次複由能破門先出前量雲。
(八)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
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雲。
(九)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
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決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
今此殷勤.正為斯義。
唐人之解又複不爾。
以奘譯改頌雲設緣非所緣也.即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言.是則無因以立(五)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六)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遂不可知。
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七)(九)立破之量全違。
正破不為所緣.乃複設為宗法.亦大昧於立言方便矣。
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确直譯之文.無原本之推勘.無學說之溯源.恃其天才.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