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離諸過患(即住處之太新太舊,距離聚落過遠過近等十八種過失),心易調靜。
其次取相,定之成否,以所緣之相成否為判。
此相有三,謂修治相、執持相、相似相。
修治相者,如修地徧處,心中應使有地相現前,此以明相初現時(天微明時)所見地相為準,非指土色也(有色即屬青黃赤白徧處)。
論其方便,初作曼茶羅(平面模型),形狀方、圓、三角均可。
若須活動者,用木闆塗标準土亦得。
置於學定人坐位前,以見得清晰明顯為度。
即此所成之相為修治相(即開目時注意所得之相)。
執持相者,謂於閉目時,亦能見如前所得之相,是謂執持,以能相績執持故。
相似相者,謂能如所緣相瞑想自在,徧一切處,悉為一味,謂相似相或同分相。
以上三相,是為取相。
得此相似相後,保任不失,則能遠離七種不相應行,所謂從住處乃至飲食睡眠皆無違失,如此則心得等引(相績引生)而成近行定(近分定)。
《六門論》言九住心為修定之方便,其說同此,亦至得等引為最後,故九住心為止觀行之前段工夫,而非真正定也。
從等引入根本定(八等持),複有十種善巧,以為資助。
一者於内外事清淨,内而身體護持清潔,令之輕安助心專一故;外而行住坐卧等事,亦應整潔,勿有蚊等為擾。
二者諸根平等,即令信勤念定慧五根,皆得平衡,無有偏倚。
三者相成就,即同分相成就不失。
有此為先,進談四者心應舉時能舉,謂修習擇法、精進、喜三覺支。
五者心應止時能止,謂修習輕安、定、舍三覺支。
六者心應欣時能欣,謂重新尋求即令心欣喜。
七者心應舍時能舍,謂令心任運自然。
八者遠離未等持人,彼此心境不同故。
九者親近等持人。
十者於定得勝信解,決定無疑。
得近分定人,具此十善巧,修習純熟,即入根本定。
所謂具足靜慮支者刹那無間,而得根本定。
亦即從有分心轉向意門分别而起勢用以成根本定者,此依南方瑜伽學就人心思起伏所立九心輪之說也(有分心、轉向心、見心、受持心、分别心、令起心、速行心、彼事心、有分心)。
謂從有分心起行,複歸於有分心,成一輪形。
如初有分心,平靜無覺,倏而見聞覺知現前,終至留此見聞覺知影像於心(是謂聞熏),而複返於平靜無覺之有分心。
學定之人,即從此有分心起而生意門分别(此時意識向内分别以前見聞覺知所留影像,所謂意言,不同常人意識向外分别,故日意門),得勢用心(速行心),而構成定。
此時短促,或四念或五念即可成就。
四念者,近定·随順、種姓、本定。
近定屬欲界,本定屬色界,入本定時,由近定念起随順本定念,由此易欲界種姓為色界種姓,心理變換交替,而入本定初禅,是為速通之利根人。
五念者,即於近定前加修治心,是為遲通之鈍根人。
既入初禅,從此漸進以至非想非非想處。
此依地徧處為例而言也。
是為第三方便。
學者須知定非簡單之行直接能人,必須憑藉種種業處,此應注意者一。
其次必須依軌則學,不可以意為之,此應注意者二。
今日學定,應師其意,直從義理而入,此雖不能得真正定,可得輿定相随順之勝解。
彼習定者,以地為方便而構成修治相;真今以佛說道理文字為所緣,成修治相。
多聞熏習,久之心地朗然,義理獨存,是無異修定者之執持相也。
此相純熟,以方便慧,令義理通達,徧一切一味,即相似相也。
如此所得教理決定不疑之随順勝解,亦即構成定相方便也。
此法昔人早有提倡者,如天台智者大師受禅法於南嶽,而有漸次止觀、圓頓止觀之說,漸次是依定軌則入者,圓頓乃直從義理而入實相,即是此意。
可謂古人先獲我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