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71]
《順正理論》卷十六:「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有餘師說,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
」
《大毗婆沙》卷十六:「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同一生一老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義是俱有因……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評曰:心與随心轉身語業展轉為俱有因。
所以者何?同一果故,辦一事故。
」
[&larr72]
《俱舍釋論》卷四:「俱有因相雲何?偈曰:俱有互為果。
釋曰:若法此彼互為果,此法遞為俱有因。
其譬類雲何?偈曰:如大心心法,随心相所相。
釋曰:譬如地等四大,此彼更互為因。
心于随心法,随心法于心,有為相于有為法,有為法于有為相。
若立如此義,一切有為如理皆成俱有因。
若離更互為果,謂法于随相為俱有因,随相于法則非,應攝如此義。
」
[&larr73]
《光記》卷六:「此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雲: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又正理十五雲: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
二論意同。
正理論意,以互為果名俱有因有過失故,更釋言,有為法中展轉有力同得一果者名俱有因。
若作俱舍師救汝言同一果名俱有因,為據同時,為據異時?若據同時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應非俱有因。
若言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是即随相。
若望本法同得一大相果,應望本法互為俱有因。
若言有同一果名俱有因,如心心所等。
有同一果,非俱有因,如随相望本法。
我但言同一果中得為俱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者皆是俱有因。
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為定證。
若據異時同一果者,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随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果。
是即本法與相、随相展轉相望皆同得後一果。
既爾,随相望于本法應名俱有因。
進退征責俱多過失。
以理尋思,互為果證過失乃少。
但是互為果者,定是俱有因。
不言是俱有因者,皆互為果。
雖互為果不遍俱有因。
」
[&larr74]
《法義》卷六:「法與随相(至)此中應辨,四辨因果寬狹通妨。
初二句舉妨難,然法下通,下一句明攝在。
難雲:法與随相非互為果,應非俱有因所攝,何雲遍攝?通雲:然法望随相為俱有因,故依此義,此俱有因中應辨攝。
初與相違義,次下為與義各别。
舊論曰:俱有為因,若離更互為果,謂法于随相為俱有因,随相于法則非,應攝如此義(已上)。
辯與辨通,具義也。
光、寶并未得論旨,如光出有部互為果為俱有因過,此中應辨句勸通釋于彼,圓晖依之,是迷之甚。
婆沙中有部于何立互為果義,複若破互為果為論主據何義,若言破置,顯依經部。
此義不然,以不舉經部故。
寶疏辨差别者似得,而此中應辨句入下甚非也,辨所攝句故。
有人引正理論十五(六左)彼應更辨文,加勢光記屬上。
今雲:彼正理全非例,破此論主結辨釋文故。
彼曰:(【傍】光師迷此文,雲出有部,失欤!)又不可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随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彼應更辨。
今辨具義,天地殊别。
」
[&larr75]
《俱舍論》卷六:「若爾,異身所緣行相及時同者應說相應,如衆同觀初月等事。
為以一言總遮如是衆多妨難,故說同依。
謂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為相應因。
」
[&larr76]
《俱舍論》卷六:「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别?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缺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
[&larr77]
《俱舍論》卷六:「此與染法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别建立。
亦為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
」
[&larr78]
《晖鈔》卷二:「六因次第者:能作因體通七十五法,寬故先說第一;俱有因即七十二法,次寬說在第二;同類因通七十二法,與俱有因體等,不通未來世,狹俱有因,說在第三;相應因雖通三世,即唯心王心所,狹同類因,說在第四;遍行因就心心所唯染者,狹相應因,說在第五;異熟因若欲界即通五部,若遍行因即二部一分,據上八地,異熟因即唯修部,遍行因二部一分,狹遍行因,說在第六。
」
[&larr79]
《俱舍論》卷六:「所言異熟,其義雲何?毗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
謂異熟因,唯異類熟。
俱有等因,唯同類熟。
能作一因,兼同異熟。
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熟果不應餘因所得,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相續轉變差别,其體得生;二由随因勢力勝劣,時有分限。
非彼俱有相應二因所生果體要由相續轉變差别方乃得生,由取果時,即與果故;又非能作同類遍行三因之果亦由随因勢力勝劣,時有分限,由善惡等,窮生死邊,果數數生,時無限故。
由此但應作如是釋:變異而熟,是異熟義。
不應但異,簡别餘因。
」
[&larr80]
《俱舍釋論》卷四:「偈曰:無為非因果。
釋曰:無為法不可立為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故。
雲何不許聖道為擇滅随造因?由不能遮應起法生故,立此為随造因。
無為無生,是故于無為不成因。
若爾是何法果?雲何為果?是道果,由道力至得故。
若爾但至得是道果,于至得道有功能故。
擇滅則非有别義,聖道于至得有功能。
有别義道于擇滅有功能,于至得功能雲何能令生,于擇滅功能雲何能令至得?是故聖道于擇滅非一向因,擇滅于聖道非一向果,可是增上果。
雲何無為成随造因?不遮他生故,成随造因。
此法無果,解脫法無取果與果時,由無功能故……」
[&larr81]
彼無因故:有本作「彼無現用」。
《俱舍論》卷六作「彼無用故」。
[&larr82]
《俱舍論頌講記》:「對于六因而立五果,固已如上所說,但于此成為問題的,就是在那因果之間的時間關系怎樣?經部,是主張異時因的;有部,是承認有同時因果的。
因果關系,以賽姆斯的話說,就是一切條件的總計。
所以在這之間,有明前後、俱時等區别的必要。
關于這個,有部立取果與與果的二種區别。
取果,正指果體實成的當體,相當于那質料因;與果,是指實現其果的作用,相當于那動力因。
凡是因,都可說含有這二種作用。
論文把他的定義解說為:能為彼種故名取果(種是因義,現在為因,能取後果);正與彼力故名與果(與是給與,謂果将生,因與力用,令入現在)。
依此幫助六因五果的關系(五取果唯現,二與果亦然,過現與二因,一與唯過去)。
」(上冊第四〇四頁)
[&larr83]
《俱舍論頌疏》卷十七:「唯邪見斷善者,唯有上品圓滿邪見,能斷善根。
然本論中說貪瞋癡三不善根能斷善者,由不善根能引邪見,故邪見斷推在彼根。
如火燒村,火由賊起,故世間說被賊燒村。
所斷欲生得者,所斷善根,唯是欲界生得善也。
謂斷善時,色無色善,先不成故,不可說斷。
問:何緣唯斷生得善根?答:加行善根,先已退故。
謂斷善根,先加行位,舍加行善。
至斷善時,唯斷生得……漸斷者,明斷善根漸斷而非頓斷。
謂九品邪見,斷九品善根,逆順相對斷。
初下下品邪見,能斷上上品善根,乃至上上品邪見,能斷下下品善根。
善根從上品至下品名逆也,邪見從下至上名順也。
」
[&larr84]
《晖鈔》卷三:「為因義成,方是取果,此是四緣,故不論取果,但言與果用也。
」
[&larr85]
《晖鈔》卷三:「問:等無間緣,及因緣中三因,于正生位,所緣及因緣中二因,于正滅位,即前後相違,如何言心心所法四緣生?答:正理論雲:于正滅位,作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彼此法必不生故。
正生及正滅,皆是果法正生及正滅,不取緣正生及正滅時。
增上緣于未來及現在二世,皆與果力令生。
故通正生及正滅時,與果用也。
」
[&larr86]
《解深密經》卷一:「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我于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别執為我。
」
[&larr87]
故無生界理:此處疑誤。
[&larr88]
《雜阿毗昙心論》卷九:「問:十二法欲界善不善隐沒無記不隐沒無記,色界三除不善,無色界三亦如是,及學無學。
此十二法幾穢污心中得,幾善心中得,幾無記心中得?答:若得九種法,當知穢污心,善心得六種,無記即無記。
若得九種法當知穢污心者,界及地來還時,欲色界得七心(上界沒還生色界時得欲界化無記心及色界三心),及欲界善。
善根續時得退時,得三界穢污及學心,餘不得者,謂無色界善不隐沒無記及無學,雖無色界善少有退得,謂退分。
但此中說悉不成就而得,此則通說,非一人一心中得九法。
善心得六種者,善心中得六心,欲界不隐沒無記,色界善不隐沒無記,無色界善及學無學亦通說,非一時得。
無記即無記者,不隐沒無記即得無記非餘,羸劣故。
」
[&larr89]
無:疑為「天」。
據《集注》三二〇頁。
[&larr90]
《寶疏》卷八:「論複說若處至故非識住,述異釋也。
準此論文,豈可第四靜慮處三天異生,皆悉愛慕無想異熟處耶?應非正義。
正理論雲:有餘師說,衆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想。
樂著境者,人及欲天。
樂著樂者,下三靜慮。
樂著想者,下三無色。
唯依此處,立識住名。
餘無此三,故非識住。
」
[&larr91]
《順正理論》卷二三:「生謂當來所應至處,依所至義,建立生名。
此中有身,體雖起殁,而未至彼,故不名生。
體謂此中異熟五藴,此但名起,不說為生,死生有中,暫時起故。
或複生者,是所起義。
中有能起,所以非生。
所起者何?謂業所引,異熟五藴,究竟分明。
」
[&larr92]
陿:同「狹」。
[&larr93]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二四(第五五二頁)。
[&larr94]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七:「若謂此中,豈非宣說悟入大乘真實之法,故唯滅盡我、我所執,非是所得真實性義。
又唯決擇我及我所悉無自性,亦未決擇諸法無我,故名悟入真實之道,不應正理。
答曰:無過。
于一切種永滅我、我所執,略有二種。
一、若以煩惱更不生理而永斷者,雖于小乘亦容共有,然由永斷内外諸法戲論之相皆無可得,即是法身。
又若通達我無自性,于彼支分諸藴亦能滅除有自性執。
譬如燒車,則亦燒毀輪等支分。
」(第四〇七頁)
[&larr95]
《瑜伽師地論》卷二:「即此肉搏增長,支分相現,名缽羅奢佉。
」
[&larr96]
見《解深密經》卷一。
[&larr97]
《俱舍論》卷十:「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
飲噉色時,于自根大,尚不為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别故。
」
[&larr98]
《成唯識論》卷四:「(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系香味觸三,于變壞時,能為食事。
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
[&larr99]
《順正理論》卷三十:「色處何緣不名為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
以契經說,段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鼻口,牙齒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嚨,堕生藏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德,流諸脈中,攝益諸蟲,乃名為食。
爾時方得,成食事故。
」
[&larr100]
《成唯識論》卷四:「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
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
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舍,資養勝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
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
[&larr101]
《成唯識論》卷四:「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藴五處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
[&larr102]
《成唯識論述記》卷四:「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于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
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
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
望一食者,非望餘生。
若望一切,有非是食。
」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四:「段食之體,于變壞已有資長攝持,方名為食。
雜集第五雲:有變壞故,有變壞者。
變壞故,即香、味、觸體變壞時。
變壞者即資持之用。
問:為正變壞時名食,為長養資持之時方名為食?答:資持用時,方名為食。
故瑜伽六十六雲:若諸段物,于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于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
若受用已,安隐消變,增長喜樂,于消變時,乃名段食。
未資長時,但是觸食者,望生喜樂及順益舍可為觸食,不爾亦非。
故本疏雲:名為觸食。
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此意即于所食香、味、觸,有不生喜樂等,即非觸食。
」
[&larr103]
《成唯識論述記》卷四:「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于自根,不能資益。
于其自根,既無資用,于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粗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
不與根合,故非是食。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
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别對,自識所取。
」
[&larr104]
此:頌文中為「次」。
[&larr105]
《麟記》卷十:「婆沙說食于二時,能為食事,俱得名食。
一初食時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益根及大。
今地獄有初一義,故亦名食。
」
[&larr106]
淡:據大正藏,為「痰」,疑為衍文。
[&larr107]
《俱舍論》卷十:「一者衣服嚴具出非愛聲,二者自身光明忽然昧劣,三者于沐浴位水滴著身,四者本性嚣馳今滞一境,五者眼本凝寂今數瞬動。
此五相現非定當死。
」
[&larr108]
能海上師《慧行習練刻意成念記講録》:「惡友者,能令人壞三寶、壞戒、壞因果,凡與我慢随順者,皆惡友也。
經雲:甯堕地獄,勿遇惡友。
地獄之苦,猶有出期;惡友引人,造業受報,其苦無盡。
不遇惡友,須常發願。
師長常教我等發願,勿遇惡友,設遇、願彼勿發言,設發言、勿說邪知見語,設說、願我不聞,設聞、願我不信,若萬一被其所惑,願我速能覺悟改悔,常如此啟白,則能遠離惡友之害矣。
」
[&larr109]
舍搋洲:此據《俱舍論》,《頌疏》中為「舍??洲」。
[&larr110]
千:《俱舍論》作「十」。
[&larr111]
分折:《俱舍論》作「分析」,下兩處亦同。
[&larr112]
《光記》卷二三:「聲聞極疾三生修加行,極遲六十劫修加行,若據獨覺,極疾四生修加行,極遲百劫修加行。
若據佛乘,極疾三無數劫及餘九十一劫修加行,若極遲者三無數劫及餘百劫修加行。
」
[&larr113]
《俱舍論》卷十二:「何緣獨覺言不調他?非彼無能演說正法,以彼亦得無礙解故。
又能憶念過去所聞諸佛所宣聖教理故。
又不可說彼無慈悲,為攝有情現神通故。
又不可說無受法機,爾時有情亦有能起世間離欲對治道故。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