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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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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煩惱對治,而諸蘊畢竟不生。

    雲何擇滅?謂若滅,是離系。

    此複雲何?謂由煩惱對治故諸蘊畢竟不生。

    雲何真如?謂諸法法性,法無我性。

     無為還沒講過,所以打開來。

    “雲何無為?謂虛空無為、非擇滅無為、擇滅無為,及真如等”,真如無為,“等”,就是說還有其它的,這裡沒有講。

    在《百法》裡邊講六個,有的地方講七個,這裡講的四個。

     下面定義是“雲何虛空?謂若容受諸色”,什麼叫虛空?“容受諸色”。

    一切色能夠容納的。

    那麼,我們說這個“虛空無為”,跟我們這個“虛空”有什麼差别?我們這個虛空也能夠容納諸色,虛空無為也是容納諸色,那麼,這兩個東西差别在哪裡?這個你們去考慮去。

    那麼我們念下去。

     1《俱舍論頌疏》卷一(第30頁):“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标,次句釋成。

    義不相應,論有三解。

    第一解雲,三無為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

    謂體非色,乃至非識。

    無為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

    故非蘊攝。

    問:無為既非五蘊,何不立為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

    聚義是蘊,無為非聚義。

    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第二解雲,又言取蘊,為顯染依。

    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于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

    故但言蘊,便通染淨。

    (下略)” 2《俱舍論頌疏》卷一(第22頁):“造者因義。

    因有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

    ” 3《雜集論》卷一(第118頁):“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

    依因者即是轉因,謂舍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别處故。

    立因者即随轉因,由大變異,能依造色,随變異故。

    持因者即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

    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

    ” 4《廣五蘊論》:“根者,最勝自在義、主義、增上義,是為根義。

    ” 5《俱舍頌論疏》卷三(第56頁):“即于此中根是何義?(問根義也)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

    由此總成根增上義(答根義也。

    根體勝故,名為最勝;根用勝故,名為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為光顯。

    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為增上,将增上義以釋根也)。

    ” 6《廣五蘊論》:“所言主義,與誰為主。

    謂即眼根與眼識為主,生眼識故。

    如是乃至身根與身識為主,生身識故。

    ” 7《俱舍論頌疏》卷二(第52頁):“随根變識異,故眼等名依。

    釋曰:随根變者,識随根變。

    根若轉變,識亦異故。

    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昧故。

    非境有變令識有異。

    以識随根,不随境故。

    依名唯在眼等非餘。

    彼及不共因,故随根說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說,眼等名依也。

    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為不共因。

    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為所依性,名不共因。

    若色便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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