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既參政,有郏但者,邪險銳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運廣鹽于江西。
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
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辄通,盜販公行。
淮鹽官以九錢緻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
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于江西虔州、南安軍,複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于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
”诏周輔立法以聞。
周輔具鹽法并總目條上,大率峻剝于民,民被其害。
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周輔悉籍于官賣之。
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
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
诏江東提點刑獄範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
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诏,竟無更張。
未幾,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缗。
”自以為功。
诏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
六年,周輔為戶部侍郎,複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于潭、衡、永、全、邵等州,并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郏但初議,郴、全、道三州亦賣廣鹽。
诏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
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诏施行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
于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着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缗,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
欲以籴本錢十萬缗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于官,與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複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甯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阙,滞于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缗。
并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緻,仍嚴立辄逾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辄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蔭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大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
明年,诏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辄攔阻者坐之。
遂變鈔法,置買鈔所于榷貨務。
凡以鈔至者,并以末鹽、乳香、茶鈔并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
末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
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
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籴。
在河北買者,率百缗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
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五年,诏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
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并收見缗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
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叙,在崇甯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
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并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
四年,侍禦史毛注言:“崇甯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于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
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熟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戶,俱以物産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
上戶歲限有至千缗,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随之。
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缗,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
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地鹽為陝西之備,其錢并積于京師,随所積多寡給鈔于三路。
如河北糧草鈔至京,并支見錢,号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綢、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
為錢積于京師,鈔行于三路,至則給錢,不複滞留。
當時商旅皆悅,争運糧草,入于邊郡。
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鬥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廪,所在盈滿。
自崇甯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于昔年。
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
邊郡無人入中,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籴買之直。
民間中籴,不複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擡糧草之價,以就虛數。
緻使官價幾倍于民間,鬥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阙,财用不得不匮。
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複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于此。
薛向昔講究于嘉佑中,行之未幾,谷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
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
前鈔方行,而後鈔又複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
臣願明诏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複,如薛向之法己效于昔者,可舉而行之。
” 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
如以三四百萬缗樁留京師,随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複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繼,轉相貿易。
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餘并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
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
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複既廢,亦為非易。
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複熙、豐之舊,令内府錢别樁一千五百萬缗,餘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
陝西給鈔五百萬缗,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缗。
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于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
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
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