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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鄉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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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而力有不足,則絕于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

    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于不為義勇,而利在于為義勇,則俗可變而衆技可成。

    臣願擇鄉闾豪傑以為将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吏以上者。

    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将此等軍矣。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

    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傷農。

    ”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

    安石曰:“揆文教,奮武衛,先王所以待遠迩者固不同。

    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有異。

    ” 帝又言節财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

    ”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又訓擇不精,緩急或阙事。

    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内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

    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

    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

    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廪。

    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急緩;不減,則費财困國無已時。

    臣以謂傥不能理兵,稍複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

    今都關東而府兵盛。

    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

    ”韓绛、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将校,豈當複以為可虞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

    不然,無補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

    ”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裡出戍。

    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黨項,豈非府兵乎?”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

    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如何爾。

    将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僞,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将帥。

    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  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衆,且與募兵相為用矣。

    ”安石對曰:“欲公私财用不匮,為宗社長久計,募兵水法誠當變革。

    ”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

    ”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建中所以緻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

    ”  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于出備。

    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

    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質衣也。

    然自生民以來。

    兵農為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

    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為過。

    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

    且府界素多群盜,攻劫殺掠,一歲之間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賞錢,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

    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于百姓。

    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

    ”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

    如何決壞民産,民不怨;決河以壞民産,則怨矣。

    ” 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

    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自辦錢糧起鋪屋。

    每保置鼓,遇賊聲擊,民居遠近不一,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

    如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

    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保覺察盜賊,餘無得施行。

    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首号泣者非虛也。

    ”安石進呈不行。

     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

    ”安石曰:“日力可惜。

    ”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

    ”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

    ”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

    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閑排定。

    ”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避團結。

    安石辨說甚力。

    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于是诏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于人情無所驚疑。

    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

    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

    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于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

    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

    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

    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

    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

    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

    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谕上旨,後以法推行之。

    ”帝曰:“然。

    ”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

    ”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骃。

    趙子幾使骃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

    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

    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

    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

    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

    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

    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财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

    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

    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

    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

    ”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裡豪傑。

    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

    二十五家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

    兩司馬即闾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随事異名而已。

    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

    其法見于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

    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衆而強也。

    征伐唯府兵為近之。

    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緻安強無疑。

    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

    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于巡檢上番,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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