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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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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

    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餘萬,諸州歲造黃桦、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餘萬。

    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别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

    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

    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

    嘗令試床子弩于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别造步弩以試。

    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

    品官準法聽得置随身器械。

    ”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诏: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裡,宜以紬裡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鹹平元年六月,禦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铠甲則竿去而镞存,牢不可拔。

    诏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複如飛,命遷本軍使。

    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绾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缗錢。

    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

    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

    诏補外殿直。

     五年,知甯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诏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

    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

    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複命。

    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

    天聖四年,诏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

    是歲,诏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诏: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佑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

    诏:“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鍛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論。

    ”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着是令。

     四年,诏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诏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

    又诏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

    八月,诏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并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

    彼蕃騎雖衆,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骁騎夾擊,無不勝者。

    曆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

    帝閱于崇政殿,降诏獎谕。

    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诏鄜延、環慶、泾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诏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序預頒之。

     八年,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

    敢匿,聽人告捕。

    ”  皇佑元年,禦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谘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

    诏弓弩院如樣制之。

    除谘為鄜延路钤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

    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诏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钤轄王遂上臨陣拐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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