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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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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 國馬之牧,曆五代浸廢,至宋而規制備具。

    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骁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号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别八,青之别二,白之别一,烏之别五,赤之别五,紫之别六,駿之别十一,赭白之别六,骝之别八,騧之别六,駱之别五,骓之别五,□俞之别八,駁胯之别六,駁之别三,骠之别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

    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

    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鹹平元年,創置估馬司。

    凡市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内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

    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并分第一、第二。

    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甯,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别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

    凡廄牧之政,皆出于群牧司,自骐骥院而下,皆聽命焉。

    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

    又置左右廂提點。

    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诏左右骐骥院諸坊、監官,并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莅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于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内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

    時殿直李谔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并主吏斬于市。

    又诏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淳化二年十二月,诏圉人取善馬數十匹,于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谕宰執,仍頒于諸軍。

    複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于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刍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

    至是,守倫複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

    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

    諸坊産駒,即籍以聞。

    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

    ”并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

    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缗有差。

    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

    當是時,凡内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

    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麸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

    左右骐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别其羸病,就棧皂養飼。

    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

    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

    五年,廢單鎮監。

    六年,廢洛陽監。

    于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

    既而诏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

    诏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并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于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诏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複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诏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鎮甯、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并骐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

    ”乃诏複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佑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于趙州界,隸安陽監。

    既而诏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複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複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于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三年,诏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于鹹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骐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诏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

    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

    诏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骐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

    更以骐骥院官疊往提舉。

     明道二年,複置上監,易名天垧,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佑二年,诏以牧養監馬團群牧于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刍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诏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别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

    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并生駒不及四分,并罰奉。

    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

    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

    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

    ”诏從之。

     嘉佑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 治平二年,诏:“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

    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别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刍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諸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複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纥、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岚州、岢岚、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泾、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

    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

    官給其直。

    時方留意撫綏,诏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诏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六年,诏内屬戎人驅馬詣阙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

    十二月,诏:“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

    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驽,驽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于先朝,廣費刍粟。

    乃诏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

    天聖中,诏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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