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
國馬之牧,曆五代浸廢,至宋而規制備具。
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骁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号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别八,青之别二,白之别一,烏之别五,赤之别五,紫之别六,駿之别十一,赭白之别六,骝之别八,騧之别六,駱之别五,骓之别五,□俞之别八,駁胯之别六,駁之别三,骠之别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
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
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鹹平元年,創置估馬司。
凡市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内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
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并分第一、第二。
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甯,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别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
凡廄牧之政,皆出于群牧司,自骐骥院而下,皆聽命焉。
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
又置左右廂提點。
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诏左右骐骥院諸坊、監官,并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莅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于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内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
時殿直李谔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并主吏斬于市。
又诏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淳化二年十二月,诏圉人取善馬數十匹,于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谕宰執,仍頒于諸軍。
複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于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刍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
至是,守倫複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
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
諸坊産駒,即籍以聞。
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
”并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
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缗有差。
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
當是時,凡内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
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麸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
左右骐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别其羸病,就棧皂養飼。
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
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
五年,廢單鎮監。
六年,廢洛陽監。
于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
既而诏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
诏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并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于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诏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複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诏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鎮甯、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并骐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
”乃诏複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佑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于趙州界,隸安陽監。
既而诏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複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複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于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三年,诏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于鹹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骐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诏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
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
诏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骐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
更以骐骥院官疊往提舉。
明道二年,複置上監,易名天垧,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佑二年,诏以牧養監馬團群牧于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刍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诏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别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
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并生駒不及四分,并罰奉。
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
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
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
”诏從之。
嘉佑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
治平二年,诏:“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
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别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刍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諸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複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纥、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岚州、岢岚、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泾、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
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
官給其直。
時方留意撫綏,诏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诏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六年,诏内屬戎人驅馬詣阙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
十二月,诏:“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
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驽,驽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于先朝,廣費刍粟。
乃诏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
天聖中,诏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