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惡”。
诏:“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淩遲。
”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
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禦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
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
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
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
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
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
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緻他故。
情可憫者,奏聽敕裁。
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
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
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澤于無窮。
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
若用刑順于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谷豐實,水旱不作矣。
”帝覽奏,曰:“此誠嘉事。
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滞,或因緣為奸矣。
”
天禧四年,乃诏:“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鬥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僞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
餘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锢奏裁。
”
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
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滞。
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谳,所從來久矣。
漢嘗诏“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缪濫也。
時奏谳之法廢。
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怃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傥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讨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系,不果行。
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谳之。
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
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
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
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
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
議者必曰待報淹延。
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
”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
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
天聖四年,遂下诏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衆。
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緻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
有司毋得舉駁。
”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
吏始無所牽制,請谳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獄,乃不以聞。
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系獄,皆附奏。
诏從其說。
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準,官吏得以任情。
至是,有司以為言,诏毋過十五兩。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滞冤,置糾察司,而禦史台獄亦移報之。
八年,禦史論以為非體,遂诏勿報。
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
殿中丞于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
帝意欲寬之,诏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才一人。
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
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
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
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
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
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并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
至景佑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曷之時,系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
”其後猶以斷獄淹滞,又诏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為錢萬及傷人者,死。
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裡;得财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
不持杖得财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二千裡外牢城。
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
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财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于強盜,請減之。
”遂诏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财為錢四千,亦刺為兵。
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
慶曆五年,诏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衆,而有司未嘗上其數。
嘉佑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
夫風俗之薄,無甚于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于盜賊。
今犯法者衆,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欤?願诏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
”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鬥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
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
神宗謂非所以愛養将士之意,于是诏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
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缗。
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裡,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其行貨及過緻者,減首罪二等。
徒者皆配五百裡,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裡,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
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
其後内則政府,外則監司,多仿此法。
内外歲增吏祿至百餘萬缗,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
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