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铢、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
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及平荊湖,即頒量、衡于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
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
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錘鈞為奸,害及黎庶。
宜令詳定稱法,着為通規。
”事下有司,監内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
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牦、絫。
因度尺而求牦,度者,丈、尺之總名焉。
因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為分,析分為牦,析牦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
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牦,十牦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
錘皆以銅為之。
以牦、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牦,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牦。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
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每铢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為五錢之數,則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牦、黍、絫、铢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着,言可分别也。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也。
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骥尾為之。
牦則十,一十牦為一分,以一百牦定為一錢之則。
牦者,牦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以二龠為兩。
PU以二百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铢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铢,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為一兩之則。
铢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牦,則每牦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牦分二十四黍,則每牦先得二黍。
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分,是每牦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牦、絫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铢,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铢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镂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于架,植環于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
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于太府。
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内外官司及民間之用。
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号印而識之。
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诏司天少監王處讷等别造曆法。
四年四月,新法成,賜号《應天曆》。
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诏處讷等重加詳定。
六年,表上新曆,诏付本監集官詳定。
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讷所上曆遂不行。
诏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内臣沉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
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
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準。
複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
”又诏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