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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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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铢、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

    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及平荊湖,即頒量、衡于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

    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

    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錘鈞為奸,害及黎庶。

    宜令詳定稱法,着為通規。

    ”事下有司,監内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

    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牦、絫。

     因度尺而求牦,度者,丈、尺之總名焉。

    因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為分,析分為牦,析牦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

    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牦,十牦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

    錘皆以銅為之。

    以牦、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牦,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牦。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

    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每铢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為五錢之數,則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牦、黍、絫、铢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着,言可分别也。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也。

    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骥尾為之。

     牦則十,一十牦為一分,以一百牦定為一錢之則。

    牦者,牦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以二龠為兩。

     PU以二百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铢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铢,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為一兩之則。

    铢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牦,則每牦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牦分二十四黍,則每牦先得二黍。

    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分,是每牦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牦、絫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铢,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铢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镂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于架,植環于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

    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于太府。

    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内外官司及民間之用。

    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号印而識之。

    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诏司天少監王處讷等别造曆法。

    四年四月,新法成,賜号《應天曆》。

    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诏處讷等重加詳定。

    六年,表上新曆,诏付本監集官詳定。

    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讷所上曆遂不行。

    诏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内臣沉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

    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

    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準。

    複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

    ”又诏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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