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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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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

    像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

    ”遂賜号為《乾元曆》。

    《應天》、《乾元》二曆皆禦制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核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

    至鹹平四年三月,曆成來上,賜号《儀天曆》。

    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

    蓋變法以從天,随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

    今以三曆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複重出,法殊者備列于後。

     建隆《應天曆》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

    《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

    《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鹹平四年辛醜,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

    《乾元》元率九百四十。

    《儀天》宗法一萬一百。

    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

    《乾元》歲周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

    《儀天》歲周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

    《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

    《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仿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

    《乾元》不置此法。

    《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

    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

    《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

    《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

    《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

    《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

    策并同。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

    《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

    《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

    策并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

    《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

    《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

    策并同。

    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

    《乾元》一千三百八十。

    《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

    《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

    《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

    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

    《乾元》一百。

    《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

    二曆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

     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

    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

    《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

    《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積日,不滿為餘日。

    去命并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

    《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

    《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

    《儀天》謂之天正合朔。

     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

    《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為日,不滿為分。

    《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為閏餘;滿宗法為閏日,不滿為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為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

    《儀天》謂之求次朔。

     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

    《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餘,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餘為望中月。

    二曆不立此法。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準去,不盡者,為入氣日及分。

    二曆不立此法。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其小餘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以上者求之也。

     近減元法,餘以八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為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

    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

    《乾元》置有沒之氣小餘,在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以上者,以十五乘之,用減四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半,餘以六百四十二半除為沒日。

    《儀天》以秒母通常氣小餘及秒,而從之以減歲周,餘滿五千二百九十七為沒日,去命如前。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餘,遍加朔日中為上位,有分為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為有滅之分也。

    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為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内滅日。

    《乾元》置有滅之經朔小餘,在一千一百八十以下者,以八因之,滿三百六十八除為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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