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具《農田利害條約》,诏頒諸路:“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及修複陂湖河港,或元無陂塘、圩堤、堤堰、溝洫而可以創修,或水利可及衆而為人所擅有,或田去河港不遠,為地界所隔,可以均濟流通者;縣有廢田曠土,可糾合興修,大川溝渎淺塞荒穢,合行浚導,及陂塘堰埭可以取水灌溉,若廢壞可興治者,各述所見,編為圖籍,上之有司。
其土田迫大川,數經水害,或地勢污下,雨潦所鐘,要在修築圩堤、堤防之類,以障水澇,或疏導溝洫、畎浍,以洩積水。
縣不能辦,州為遣官,事關數州,具奏取旨。
民修水利,許貸常平錢谷給用。
”初,條例司奏遣劉彜等八人行天下,相鋧農田水利,又下諸路轉運司各條上利害,又诏諸路各置相度農田水利官。
至是,以《條約》頒焉。
秘書丞侯叔獻言:“汴岸沃壤千裡,而夾河公私廢田,略計二萬餘頃,多用牧馬。
計馬而牧,不過用地之半,則是萬有餘頃常為不耕之地。
觀其地勢,利于行水。
欲于汴河兩岸置鬥門,洩其餘水,分為支渠,及引京、索河并三十六陂,以灌溉田。
”诏叔獻提舉開封府界常平,使行之,而以著作佐郎楊汲同提舉。
叔獻又引汴水淤田,而祥符、中牟之民大被水患,都水監或以為非。
三年三月,帝謂王安石、韓绛曰:“都水沮壞淤田者,以侵其職事爾。
”安石曰:“必欲任屬,當以楊汲為都水監。
今每事禀于沉立、張鞏,何能辦集。
”七月,帝聞淤田多浸民田稼、屋宇,令内侍馮宗道往視,宗道以說者為妄。
八月,叔獻、汲并權都水監丞、提舉沿汴淤田。
九月戊申,遣殿中丞陳世修乘驿經度陳、穎州八丈溝故迹。
初,世修言:“陳州項城縣界蔡河東岸有八丈溝,或斷或續,迤逦東去,由穎及壽,綿亘三百五十餘裡,乞因其故道,量加浚治。
興複大江、次河、射虎、流龍、百尺等陂塘,導水行溝中,棋布灌溉,俾數百裡複為稻田,則其利百倍。
”繪圖來上,帝意向之。
王安石曰:“世修言引水事即可試,八丈溝新河則不然。
昔鄧艾不賴蔡河漕運,故能并水東下,大興水田。
厥後既分水以注蔡河,又有新修閘以限之,與昔不同。
惟無所用水,即水可并而溝可複矣。
”故先命世修相度。
四年三月,帝語侍臣:“中人視麥者,言淤田甚佳,有未淤不可耕之地,一望數百裡。
獨樞密院以淤田無益,謂其薄如餅。
”安石曰:“就令薄,固可再淤,厚而後止。
”是月,帝以慶州軍亂,召執政對資政殿。
馮京曰:“府界既淤田,又行免役,作保甲,人極勞弊。
”帝曰:“淤田于百姓何苦?聞土細如面。
”王安石曰:“慶卒之變,陛下旰食。
大臣宜于此時共圖消弭,乃合為浮議,歸咎淤田、保甲,了不相關,此非待至明而後察也。
”十月,前知襄州光祿卿史照言:“開修古淳河一百六裡,灌田六千六百餘頃,修治陂堰,民已獲利,慮州縣遽欲增稅。
”诏三司應興修水利,墾開荒梗,毋增稅。
五年二月侯叔獻等言:“民願買官淤田者七十餘戶,已分赤淤、花淤等,及定其直各有差,仍于次年起稅。
若願增錢者,不以投狀先後給之。
”五月,禦史張商英言:“嘗聞獻議者請開鄧州穰縣永國渠,引湍河水灌溉民田,失邵信臣故道,鑿焦家莊,地勢偏仰,水不通流。
”诏京西路覆實,遣程昉領其事。
昉刳河去疏土,築為巨堰。
水行再歲,會霖雨,溪谷合流大漲,堰下土疏惡,莫能禦,由此廢不複治。
閏七月,程昉奏引漳、洺河淤地凡二千四百餘頃,帝曰:“灌溉之利,農事大本,但陝西、河東民素不習此,苟享其利,後必樂趨。
三白渠為利尤大,有舊迹,可極力修治。
凡疏積水,須自下流開導,則畎浍易治。
《書》所謂‘浚畎浍距川’是也。
”
時人人争言水利。
提舉京西常平陳世修乞于唐州引淮水入東西邵渠,灌注九子等十五陂,溉田二百裡。
提舉陝西常平沉披乞複京兆府武功縣古迹六門堰,于石渠南二百步傍為土洞,以木為門,回改河流,溉田三百四十裡。
大抵迂闊少效。
披坐前為兩浙提舉,開常州五瀉堰不當,法寺論之,至是降一官。
十一月,陝西提舉常平楊蟠議修鄭、白渠,诏都水丞周良孺相視。
乃自石門堰泾水開新渠,至三限口以合白渠。
王安石請捐常平息錢助民興作,帝曰:“縱用内帑錢,亦何惜也。
”
六年三月,程昉言:“得共城縣舊河槽,若疏導入三渡河,可灌西垙稻田。
”從之。
五月,诏:“諸創置水硙碾碓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
”命贊善大夫蔡朦修永興軍白渠。
八月,程昉欲引水淤漳旁地,王安石以為長利,須及冬乃可經畫。
九月丙辰,賜侯叔獻、楊汲府界淤田各十頃。
十月,命叔獻理提點刑獄資序,周良孺與升一任,皆賞淤田之勞也。
陽武縣民邢晏等三百六十四戶言:“田沙堿瘠薄,乞淤溉,候淤深一尺,計畝輸錢,以助興修。
”诏與淤溉,勿輸錢。
十二月,河北提舉常平韓宗師論程昉十六罪,盛陶亦言昉。
帝以問安石,安石請令昉、宗師及京東轉運司各差官同考實以聞。
還奏得良田萬頃,又淤四千餘頃。
于是進呈。
宗師疏至言:“昉奏百姓乞淤田,實未嘗乞。
”帝曰:“此小失,何罪,但不知淤田如何爾?”安石曰:“今檢到好田萬頃,又淤田四千餘頃,陛下以為不知,臣實未喻。
”帝曰:“昉修漳河,漳河歲決;修滹沱,又無下尾。
”安石力為辨說。
已而宗師與昉皆放罪。
他日,帝論唐太宗能受谏,安石因言:“陛下判功罪不及太宗。
如程昉開閉四河,除漳河、黃河外,尚有溉淤及退出田四萬餘頃。
自秦以來,水利之功,未有及此。
止轉一官,又令與韓宗師同放罪,臣恐後世有以議聖德。
”安石右昉,大率類此。
是時,原武等縣民因淤田壞廬舍墳墓,妨秋稼,相率詣阙訴。
使者聞之,急責縣令追呼,将杖之。
民謬雲:“詣阙謝耳。
”使者因為民謝表,遣二吏詣鼓院投之,安石大喜。
久之,帝始知雍丘等縣淤田清水頗害民田,诏提舉常平官視民耕地,蠲稅一料。
樞密院奏:“淤田役兵多死,每一指揮,僅存軍員數人。
”下提點司密究其事,提點司言:“死事者數不及三厘。
”
七年正月,程昉言:“滄州增修西流河堤,引黃河水淤田種稻,增灌塘泊,并深州開引滹沱水淤田,及開回胡盧河,并回滹沱河下尾。
”六月,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财修長樂堰,引水灌溉鄉戶土田,授本州司士參軍。
八月甲戌,诏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
九月,又诏:“籍所興水利,自今遣使體訪,其不實不當者,案驗以聞。
”從侍禦史張琥請也。
十一月壬寅,知谏院鄧潤甫言:“淤田司引河水淤酸棗、陽武縣田,已役夫四五十萬,後以地下難淤而止。
相度官吏初不審議,妄興夫役,乞加绌罰。
”诏開封劾元檢計按覆官。
丁未,同知谏院範百祿言:“向者都水監丞王孝先獻議,于同州朝邑縣界畎黃河,淤安昌等處堿地。
及放河水,而堿地高原不能及,乃灌注朝邑縣長豐鄉永豐等十社千九百戶秋苗田三百六十餘頃。
”诏蠲被水戶夏稅。
是歲,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
八年正月,程昉言:“開滹沱、胡盧河直河淤田等部役官吏勞績,别為三等,乞推恩。
”從之。
三月庚戌,發京東常平米,募饑民修水利。
四月,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