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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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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淤田李孝寬言:“礬山漲水甚濁,乞開四鬥門,引以淤田,權罷漕運再旬。

    ”從之。

    深州靜安令任迪乞俟來年刈麥畢,全放滹沱、胡盧兩河,又引永靜軍雙陵口河水,淤溉南北岸田二萬七千餘頃,河北安撫副使沉披請治保州東南沿邊陸地為水田,皆從之。

    閏四月丁未,提點秦鳳等路刑獄鄭民憲請于熙州南關以南開渠堰,堰引洮水并東山直北道下至北關,并自通遠軍熟羊砦導渭河至軍溉田。

    诏民憲經度,如可作陂,即募京西、江南陂匠以往。

      五月乙酉,右班殿直、幹當修内司楊琰言:“開封、陳留、鹹平三縣種稻,乞于陳留界舊汴河下口,因新舊二堤之間修築水塘,用碎甓築虛堤五步以來,取汴河清水入塘灌溉。

    ”從之。

    七月,江甯府上元縣主簿韓宗厚引水溉田二千七百餘頃,遷光祿寺丞。

    太原府草澤史守一修晉祠水利,溉田六百餘頃。

    八月,知河中府陸經奏,管下淤官私田約二千餘頃,下司農覆實。

    九月癸未,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言:“陳留等八縣堿地,可引黃、汴河水淤溉。

    ”诏次年差夫。

    十二月癸醜,侯叔獻言:“劉瑾相度淮南合興修水利,僅十萬餘頃,皆并運河,乞候開河畢工,以水利司錢募民修築圩堤。

    ” 九年八月,程師孟言:“河東多土山高下,旁有川谷,每春夏大雨,衆水合流,濁如黃河礬山水,俗謂之天河水,可以淤田。

    绛州正平縣南董村旁有馬璧谷水,嘗誘民置地開渠,淤瘠田五百餘頃。

    其餘州縣有天河水及泉源處,亦開渠築堰。

    凡九州二十六縣,新舊之田,皆為沃壤,嘉佑五年畢功,缵成《水利圖經》二卷,迨今十七年矣。

    聞南董村田畝舊直三兩千,收谷五七鬥。

    自灌淤後,其直三倍,所收至三兩石。

    今臣權領都水淤田,竊見累歲淤京東、西堿鹵之地,盡成膏腴,為利極大。

    尚慮河東猶有荒瘠之田,可引天河淤溉者。

    ”于是遣都水監丞耿琬淤河東路田。

      十年六月,師孟、琬引河水淤京東、西沿汴田九千餘頃;七月,前權提點開封府界劉淑奏淤田八千七百餘頃;三人皆減磨勘年以賞之。

    九月,入内内侍省都知張茂則言:“河北東、西路夏秋霖雨,諸河決溢,占壓民田。

    ”诏委官開畎。

     元豐元年二月,都大提舉淤田司言:“京東、西淤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乞差使臣管幹。

    ”許之。

    四月,诏:“辟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堤之類,民力不給者,許貸常平錢谷。

    ”六月,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梁山張澤兩泺,十數年來淤澱,每歲泛浸近城民田,乞自張澤泺下流浚至濱州,可洩壅滞。

    ”從之。

    十二月壬申,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

    帝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

    朕取淤土親嘗,極為潤膩。

    ”二年,導洛通汴。

    六月,罷沿汴淤田司。

    十二月辛酉,置提舉定州路水利司。

    二年,知濰州楊采開白浪河。

     哲宗元佑以後,朝廷方務邊事,水利亦浸緩矣。

    四年二月甲辰,诏:“瀕河州縣,積水占田,在任官能為民溝畎疏導,退出良田百頃至千頃以上者,遞賞之,功利大者取特旨。

    ”四年六月乙醜,知陳州胡宗愈言:“本州地勢卑下,秋夏之間,許蔡汝鄧、西京及開封諸處大雨,則諸河之水,并由陳州沙河、蔡河同入穎河,不能容受,故境内潴為陂澤。

    今沙河合入穎河處,有古八丈溝,可以開浚,分決蔡河之水,自為一支,由穎、壽界直入于淮,則沙河之水雖甚洶湧,不能壅遏。

    ”诏可。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庚辰,赦書略曰:“熙甯、元豐中,諸路專置提舉官,兼領農田水利,應民田堤防灌溉之利,莫不修舉。

    近多因循廢弛,慮歲久日更隳壞,命典者以時檢舉推行。

    ” 崇甯二年三月,宰臣蔡京言:“熙甯初,修水土之政,元佑例多廢弛。

    紹複先烈,當在今日。

    如荒閑可耕,瘠鹵可腴,陸可為水,水可為陸,陂塘可修,灌溉可複,積潦可洩,圩堤可興,許民具陳利害。

    或官為借貸,或自備工力,或從官辦集。

    如能興修,依格酬獎,事功顯著,優與推恩。

    ”從之。

     三年十月,臣僚言:“元豐官制,水之政令,詳立法之意,非徒為穿塞開導、修舉目前而已,凡天下水利,皆在所掌。

    在今尤急者,如浙右積水,比連震澤,未有歸宿,此最宜講明而未之及者也。

    願推廣元豐修明水政,條具以聞。

    ”從之。

     岷江水發源處古導江,今為永康軍。

    《漢史》所謂秦蜀守李冰始鑿離堆,辟沫水之害,是也。

     沫水出蜀西徼外,今陽山江、大皂江皆為沫水,入于西川。

    始,嘉、眉、蜀、益間,夏潦洋溢,必有潰暴沖決可畏之患。

    自鑿離堆以分其勢,一派南流于成都以合岷江,一派由永康至泸州以合大江,一派入東川,而後西川沫水之害減,而耕桑之利博矣。

      皂江支流迤北曰都江口,置大堰,疏北流為三:曰外應,溉永康之導江、成都之新繁,而達于懷安之金堂;東北曰三石洞,溉導江與彭之九隴、崇甯、蒙陽,而達于漢之雒;東南曰馬騎,溉導江與彭之崇甯、成都之郫、溫江、新都、新繁、成都、華陽。

    三流而下,派别支分,不可悉紀,其大者十有四:自外應而分,曰保堂,曰倉門;自三石洞曰将軍橋,曰灌田,曰雒源;自馬騎曰石址,曰豉彘,曰道溪,曰東穴,曰投龍,曰北,曰樽下,曰玉徙。

    而石渠之水,則自離堆别而東,與上下馬騎、幹溪合。

    凡為堰九:曰李光,曰膺村,曰百丈,曰石門,曰廣濟,曰顔上,曰弱水,曰濟,曰導,皆以堤攝北流,注之東而防其決。

    離堆之南,實支流故道,以竹籠石為大堤,凡七壘,如象鼻狀以捍之。

    離堆之趾,舊镵石為水則,則盈一尺,至十而止。

    水及六則,流始足用,過則從侍郎堰減水河洩而歸于江。

    歲作侍郎堰,必以竹為繩,自北引而南,準水則第四以為高下之度。

    江道既分,水複湍暴,沙石填委,多成灘碛。

    歲暮水落,築堤壅水上流,春正月則役工浚治,謂之“穿淘。

    ” 元佑間,差憲臣提舉,守臣提督,通判提轄。

    縣各置籍,凡堰高下、闊狹、淺深,以至灌溉頃畝、夫役工料及監臨官吏,皆注于籍,歲終計效,賞如格。

    政和四年,又因臣僚之請,檢計修作不能如式以緻決壞者,罰亦如之。

    大觀二年七月,诏曰:“蜀江之利,置堰溉田,旱則引灌,澇則疏導,故無水旱。

    然歲計修堰之費,敷調于民,工作之人,并緣為奸,濱江之民,困于騷動。

    自今如敢妄有檢計,大為工費,所剩坐贓論,入己準自盜法,許人告。

    ” 興元府褒斜谷口,古有六堰,澆溉民田,頃畝浩瀚。

    每春首,随食水戶田畝多寡,均出夫力修葺。

    後經靖康之亂,民力不足,夏月暴水,沖損堰身。

    紹興二十二年,利州東路帥臣楊庚奏謂:“若全資水戶修理,農忙之時,恐緻重困。

    欲過夏月,于見屯将兵内差不入隊人,并力修治,庶幾便民。

    ”從之。

     興元府山河堰灌溉甚廣,世傳為漢蕭何所作。

    嘉佑中,提舉常平史照奏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

    中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累增修葺,旋即決壞。

    乾道七年,遂委禦前諸軍統制吳拱經理,發卒萬人助役,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複見古迹,并用水工準法修定。

    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餘畝,昔之瘠薄,今為膏腴。

    四川宣撫王炎表稱拱宣力最多,诏書褒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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