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明堂,今茲明堂實兼郊禮,宜用陶匏,他日正宗祀之禮,當奉玉爵。
其二,《禮經》,太牢當以牛、羊、豕為序,今用《我将》之詩,遂以羊、豕、牛為序,所謂以辭害意,豈有用大牲作元祀,而反在羊、豕之後者?其三,陳設尊罍,宜仿《周官》司尊彜秋嘗之制。
其四,泛齊醴齊,宜代以今酒而不易其名。
其五、其六,祭器、冕服,當從古制。
其七,皇帝未後詣齋室,則是緻齋二日有半,乞用質明以成三日之禮。
其八,齋不飲酒茹葷,乞罷官給酒馔,俾得專心緻志,交于神明。
其九,設神位版及升煙、奠冊,不當委之散吏。
其十、十一,皆論樂。
并從之。
三十一年,以欽宗之喪,用元佑故事,皆前期朝獻景靈宮、朝享太廟,皆遣大臣攝事;唯親行大享之禮,禮畢宣赦,樂備不作。
附廟畢如故事。
享罷合祭,奉徽宗配。
祀五天帝、五人帝于堂上,五官神于東廂,仍罷從祀諸神位,用熙甯禮也。
孝宗淳熙六年,以群臣議,複合祭天地,并侑祖宗、從祀百神,如南郊。
十五年九月,有事于明堂,上問宰執配位。
周必大奏:“昨已申請,高宗幾筵未除,用徽宗故事未應配坐,且當以太祖、太宗并配。
”留正亦言之。
上曰:“有紹興間典故,可參照無疑。
” 嘉定十七年閏八月,理宗即位,大享當用九月八日,在甯宗梓宮未發之前,下禮官及台谏、兩省詳議。
吏部尚書羅點等言:“本朝每三歲一行郊祀,皇佑以來始講明堂之禮,至今遵行。
稽之《禮經》,有‘越绋行事’之文,‘既殡而祭’之說,則雖未葬以前,可以行事。
且紹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慶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
今來九月八日,前祀十日,皇帝散齋别殿,百官各受誓戒,系在閏八月二十七日,即當在以日易月未釋服之内。
乞下太史局,于九月内擇次辛日行禮,則在釋服之後,正與前史相同。
”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
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享太廟,遣官攝事。
皇帝親行大享,禮成不賀。
淳佑三年,将作少監、權樞密都承旨韓祥言:“竊以明堂之禮,累聖不廢嚴父配侑之典。
南渡以來,事頗不同。
高廟中興,徽宗北狩,當時合祭天地于明堂,以太祖、太宗配,非廢嚴父之祀,以父在故也。
及紹興末,乃以徽廟配。
孝宗在位二十八年,娛奉堯父,故無祀父之典,南郊、明堂,惟以太祖、太宗配,沿襲至今,遂使陛下追孝甯考之心有所未盡。
”時朝散大夫康熙亦援倪思所着合宮嚴父為言。
上曰:“三後并侑之說最當。
”是後明堂以太祖、太宗、甯宗并侑。
寶佑五年九月辛酉,複奉高宗升侑。
于是明堂之禮,一祖三宗并配。
度宗鹹淳五年,明堂大享,又去甯宗,奉理宗與祖宗并配。
先是,紹興初,權禮部尚書胡直孺等言:“國朝配祀,自英宗始配以近考,司馬光、呂誨争之,以為诎祖進父,然卒不能奪王珪、孫抃之谄辭。
其後,神宗謂周公守祀在成王之世,成王以文王為祖,則明堂非以考配明矣。
王安石亦對以誤引《孝經》嚴父之說,惜乎當時無有辨正之者。
今或者曰:後稷為周之祖,文王、武王是為二祧。
高祖為漢之祖,孝文、孝武特崇兩廟。
皆子孫世世所奉承者。
太祖為帝者祖,太宗、真宗宜為帝者宗。
皇佑以一祖二宗并配,議出于此。
直孺等聞前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蓋古之帝王非建邦啟土者,皆無配之祭。
故雖周之成、康,漢之文、景、明、章,其德業非不美也,然而子孫不敢推以配天者,避祖宗也。
有宋肇基創業之君,太祖是已。
太祖則周之後稷,配祭于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配祭于明堂者也。
此二祭者,萬世不遷之法。
皇佑宗祀,合祭天地,固宜以太祖、太宗配。
當時蓋拘于嚴父,故配帝并及于真宗。
今主上紹膺大統,自真宗至于神宗均為祖廟,獨跻則患在于無名,并配則幾同于袷享。
今參酌皇佑诏書,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于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惟禮專而事簡,庶幾可以緻力于神,萬世行之可也。
”
七年,徽宗哀聞。
是歲九月,中書舍人傅崧卿援嚴父之說,不幸太上諱問奄至,而大享不及,理實未安。
吏部尚書孫近等言:“元年以來,祖、宗并配,今論者乃欲祖、宗并配之外,增道君皇帝一位,不合典禮。
”權禮部侍郎陳公輔言:“今梓宮未還,廟社未定,疆土未複,臣竊意祖宗、上皇神靈所望于陛下者,必欲興衰撥亂,恢複中原,迎還梓宮,歸藏陵寝,以隆我宋無疆之業。
若如議者之言,以陛下貴為天子,上皇北狩十有一年,未獲天下之養,今不幸而崩,且欲因明堂之禮,追配上帝,謂是足以盡人子之孝,則于陛下之志,恐亦小矣。
宜依故事合祭天地,祖、宗并侑。
太上升配,似未可行。
”至嘉定四年,遂以太祖、太宗、高宗、甯宗并侑,至度宗,複以太祖、太宗、高宗、理宗并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