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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十 禮十(吉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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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論此事則深服之,足以見義理人心之所同,固有不約而合者。

    特以司馬光、韓維之徒皆是大賢,人所敬信,其議偶不出此,而安石乃以變亂穿鑿得罪于公議,故欲堅守二賢之說,并安石所當取者而盡廢之。

    今以程頤之說考之,則是非可判矣。

    ” 議既上,召對,令細陳其說。

    熹先以所論畫為圖本,貼說詳盡,至是出以奏陳久之。

    上再三稱善,且曰:“僖祖自不當祧,高宗即位時不曾祧,壽皇即位,太上即位,亦不曾祧,今日豈可容易?可于榻前撰數語,徑自批出。

    ”熹方懲内批之弊,因乞降出劄子,再令臣僚集議,上亦然之。

    熹既退,即進拟诏意,以上意谕廟堂,則聞已毀四祖廟而遷之矣。

      時宰臣趙汝愚既以安石之論為非,異議者懼其軋己,藉以求勝,事竟不行。

    熹時以得罪,遺汝愚書曰:“相公以宗子入輔王室,而無故輕納妄議,拆祖宗之廟以快其私,欲望神靈降歆,垂休錫羨,以永國祚于無窮,其可得乎?”時太廟殿已為十二室,故孝宗升祔,而東室尚虛。

    熹以為非所以祝延壽康之意,深不然之,因自劾不堪言語侍從之選,乞追奪待制,不許。

    及光宗祔廟,遂複為九世十二室。

    蓋自昌陵祔廟,逾二百年而後正太祖之位。

    慶元二年四月,禮部太常寺言:“已于太廟之西,别建僖祖廟,及告遷僖、順、翼、宣帝後神主詣僖祖廟奉安。

    所有今年孟冬祫享,先詣四祖廟室行禮,次詣太廟,逐幄次行禮。

    ”  理宗紹定四年九月丙戌,京師大火,延及太廟。

    太常少卿度正言:“伏見近世大儒侍講朱熹詳考古禮,尚論宗廟之制,畫而為圖,其說甚備。

    然其為制,務效于古而頗更本朝之制,故學士大夫皆有異論,遂不能行。

    今天降災異,火發民家,延及宗廟,舉而行之,莫此時為宜。

    臣于向來備聞其說,今備員禮寺,适當此變,若遂隐默,則為有負,謹為二說以獻。

    其一,純用朱熹之說,謂本朝廟制未合于古,因畫為圖,謂僖祖如周後稷,當為本朝始祖。

    夫尊僖祖以為始祖,是乃順太祖皇帝之孝心也。

    始祖之廟居于中,左昭右穆各為一廟,門皆南向,位皆東向。

    祧廟之主藏于始祖之廟夾室,昭常為昭,穆常為穆,自不相亂。

    三年合食,則并出祧廟之主,合享于始祖之廟。

    始祖東向,群昭之主皆位北而南向,群穆之主皆位南而北向。

    昭穆既分,尊卑以定。

    其說合于古而宜于今,盡美盡善。

    舉而行之,祖宗在天之靈必歆享于此,而垂佑于無窮也。

    其一說,則因本朝之制,而參以朱熹之說。

    蓋本朝廟制,神宗嘗命禮官陸佃讨論,欲複古制,未及施行。

    渡江以來,稽古禮文之事,多所未暇。

    今欲驟行更革,恐未足以成其事,而徒為紛紛。

    或且仍遵本朝之制,自西徂東,并為一列。

    惟于每室之後,量展一間,以藏祧廟之主。

    每室之前,量展二間,遇三年袷享,則以帷幄幕之,通為一室,盡出諸廟主及祧廟主并為一列,合食其上。

    前乎此廟為一室,凡遇袷享,合祭于其室,名為袷享,而實未嘗合。

    今量展此三間,後有藏祧主之所,前有祖宗合食之地,于本朝之制,初無大段更革,而頗已得三年大袷之義。

    今來朝廷若能舉行朱熹前議,固無以加;如其不然,姑從後說,亦為允當,不失禮意。

    然宗廟之禮,傥無其故,何敢妄議?今因大火之後,若加損益,亦惟其時,乞賜詳議。

    ”有旨,令侍從、禮部、太常集議,後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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