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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賓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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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及午刻,遇開經筵,即至申末,恐久勞聖躬。

    請遇經筵日,自二府奏事外,止引一班,或有急奏及言事官請對即取旨,俟罷經筵日仍舊。

    ”又言:“假日禦崇政殿,每遇辰時,則隔班過延和殿再引,不待進食,至巳刻隔班取旨,尚許引對。

    請自今隔班過延和殿,俟已進食再引。

    遇寒暑、大風雨雪即令次日引對。

    ”诏:“自今授外任者許令轉對訖朝辭。

    ”監察禦史裡行張戬、程颢言:“每欲奏事,必俟朝旨,或朝政有阙及聞外事而機速後時,則已無所及;況往複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府,則或緻阻格。

    請依谏官例,牒閣門求對,或有急奏,即許越次登對,庶幾遇事入告,無憂失時。

    ”又以編修閣門儀制所言,三衙有急奏,許于後殿登對,若别有奏陳,則報閣門如常制,或假日禦崇政殿,則于已得旨對班後續引,且許兩制以上同班奏事。

     元豐中,诏:“尚書侍郎同郎官一員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随之,不許獨留身。

    侍郎以下,亦不許獨請奏事。

    其左右選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

    ”又诏:“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

    無得過三班。

    若三省俱獨班,則樞密院當請奏事。

    其見任官召對訖,次日即朝辭回任聽旨。

    ”  元佑中,宰臣呂大防言:“昨垂簾聽政,惟許台谏以二人同對,故不正之言無得以入。

    今陛下初見群臣,請對者必衆。

    既人人得進,則善惡相雜,故于采納尤難。

    ”帝曰:“人君以納谏為上,然邪正則不可不辨。

    ”遂诏上殿班當直牒及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

     紹聖初,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

    元佑間因言者免侍從官轉對,續诏職事官權侍郎以上并免,自此轉對止于卿、監、郎官而已。

    請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

    ”又诏:“自今三省、樞密院進拟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已上,取旨召對。

    ”臣僚言:“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旬日,遇有急奏,深恐失事。

    請自今後許依六曹、開封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

    ”又言:“諸路監司,朝廷所選,以推行法令,省問風俗,朝辭之日,當令上殿。

    ”六曹尚書如有職事奏陳,許獨員上殿。

    其群臣請對,雖遇休假,特禦便殿聽納。

    既又诏:“應節鎮郡守往令陛辭,歸許登對,不特審觀人材,亦所以重外任也。

    可于監司不許免對條下,增入節鎮郡守依此。

    ”  重和元年,臣僚言:“比年以來,二三大臣奏對留身,讒疏善良,請求相繼,甚非至公之體。

    ”诏:“自今惟蔡京五日一朝許留身,餘非除拜、遷秩、因謝及陳乞免罷,并不許獨班奏事,令閣門報禦史台彈劾。

    ”又诏:“寺監職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維持,綱紀所出。

    今後雖系兩制,職司寺監不許獨對。

    ”臣僚言:“祖宗舊制,有五日一轉對者,今惟月朔行之,有許朝官轉對者,今惟待制以上預焉。

    自明堂行視朔禮,歲不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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