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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兇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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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循其制,惟宣祖、昭憲皇後為大忌。

    前一日不坐,群臣詣西上閣門奉慰,移班奉慰皇太後,退,赴佛寺行香。

    凡大忌,中書悉集;小忌,差官一員赴寺。

    如車駕巡幸道遇忌日,皆不進名奉慰。

    留守自于寺院行香,仍不得在拜表之所。

    天下州府軍監亦如之。

     建隆二年,宣祖忌日,時明憲太後在殡,群臣止詣閣奉慰而罷行香。

    乾德二年,禘于太廟,其日,惠明皇後忌,有司言:“唐開成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祀先農,與穆宗忌同日;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蠟百神,與敬宗忌同日。

    诏以近廟忌辰,作樂非便,宜令縣而不作。

    竊以農、蠟之祭,猶避廟忌而不作樂,況僖祖同廟連室而在諱辰,讵可辄陳金石之奏?伏望依禮縣而不作。

    ”其後,宣祖、昭憲忌日,诏準太祖、太宗奉翼祖禮,前一日更不廢務。

      鹹平中,有司将設春宴,金明池習水戲,開瓊林苑,縱都人遊賞。

    帝以是月太宗忌月,命詳定故事以聞。

    史館檢讨杜鎬等言:“按晉穆帝納後月,是康帝忌月,禮官荀讷議:‘有忌日,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所據。

    ’當時從讷所議。

    唐武後神功元年,建安王攸宜破契丹,詣阙獻捷,軍人入城,例有軍樂,内史王及善以國家忌月,請備而不奏。

    鳳閣侍郎王方慶奏:‘按《禮經》,有忌日而無忌月。

    ’遂舉樂。

    憲宗時,太常博士韋公肅言:“《禮》無忌月禁樂,今太常教坊以正月為忌月,停郊廟飨宴之禮,中外士庶鹹罷宴樂,竊恐乖宜。

    ’時依公肅所奏。

    伏以忌日不樂,嘗載《禮經》;忌月徹縣,實無典故。

    況前代鴻儒,議論足據。

    其春宴及池苑,并合舉樂。

    ”  景德元年,北征凱旋京師,是日,以懿德皇後忌,诏徹鹵簿、鼓吹。

    禮官議曰:“班師振旅,國之大事,後之忌日,家之私事。

    今大賀凱旋,軍容宜肅。

    昔武王伐纣在諒冱中,猶前歌後舞。

    夫諒冱是重,遠忌是輕,以此而論,舉樂無爽。

    況《春秋》之義,不以家事辭王事,其還京日,法駕、鼓吹、音樂,并請振作。

    ” 尋诏:“自今宗廟忌日,西京及諸節鎮給錢十千,防禦、團練州七千,軍事州五千,以備齋設。

    ”元德皇後忌日,舊制,樞密使依内諸司例,惟進名,不赴行香,知樞密院王欽若以為言。

    自是,三司使副、翰林樞密龍圖直學士并赴焉。

    真宗崩,元德、明德皇後忌日在禫制内,乃停進名行香。

    凡奉慰,宰相、樞密使各帥百官、内職共進名,節度使、留後、觀察使各進名。

      忌日前後,各禁刑三日如天慶節,釋杖以下情輕者,複斷屠宰,不視事前後各三日,禁樂各五日。

    其後,以歲月漸遠,禁刑、不視事各二日,禁樂各三日。

    章憲明肅太後忌辰,禮官請依章懿太後禮例,前後各二日不視事,一日禁屠宰,各三日禁樂。

    诏:應大忌日,行香,臣僚并素食。

    複立孝惠、孝章、淑德、章懷、章惠、溫成諸後為小忌,未幾,罷。

    神宗即位,太常禮院言:“僖祖及文懿皇後神主既祧,準禮不諱,忌日亦請依唐睿宗祧遷故事廢之。

    ”  初,神禦殿酌獻,設皇帝位于庭下,而忌日兩府列于殿上;寺院行香,左右巡使、兩赤縣令于中門相向分立,俟宰臣至,立位前,直省官贊通揖,于禮無據。

    乃命行香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跪爐,而罷通揖。

    又诏:大忌日不為假,執政官蚤出。

    禮部言:“順祖及惠明皇後既葬遷主,罷行香。

    忌日,請于永昌院佛殿之東張幄齋薦。

    ”乃诏:“僖祖、翼祖并後六位忌日鹹如之。

    ”先是,翼祖、簡穆皇後神主奉藏夾室,依禮不忌。

    後複诏還本室,而忌日亦如舊焉。

     《政和新儀》:群臣進名奉慰,其日質明,文武朝參官入詣朝堂就次。

    禦史台先引殿中侍禦史一員入就位,次西上閣門、禦史台分引朝參官及諸軍将校,次禮直官引三公以下在西上閣門南階下,每等重行異位,并北向東上。

    知西上閣門官于班前西向立,搢笏,執名紙,躬。

    三公以下文武百僚俱再拜,俊閣門官執笏、置名紙笏上、入西上閣門訖,退。

    群臣奉慰詣景靈宮,每等重行異位,并北向東上。

    禮直官揖班首以下再拜訖,引班首自東階升殿,舍人接引同升,詣香案前,搢笏,上香,跪奠茶訖,執笏興,降階複位,又再拜;次引班首以下分左右搢笏,行香,宰相、執政官分左右行香訖,執笏俱複位;次引班首升殿,詣香案前俯伏,跪,搢笏,執爐,俟讀疏畢,執笏俯伏,興,降階複位,又再拜,退。

     中興之制:忌日,百僚行香,在外州軍亦詣寺院行香,如在以日易月服制之内,并依禮例權停。

    大祥後次年,于曆日内箋注立忌辰,禁音樂一日。

    紹興元年二月,太常少卿蘇遲等以徽宗、欽宗留北,有朔望遙拜之禮,乃言:“凡遇祖宗帝後忌,前一日并忌日,皇帝自内先服紅袍遙拜訖,易服行禮。

    ”從之。

    二年八月,诏:“應諸路州、軍見屯軍馬統兵官,每遇國忌,免行香。

    ” 十三年正月,禦史台言:“正月十三日,欽聖憲肅皇後忌,其日立春。

    準令,諸臣僚及将校立春日賜幡勝,遇稱賀等拜表、忌辰奉慰退即戴。

    欲乞候十三日忌辰行香退,即行戴插。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禮部侍郎金安節等言:“六月二十八日,欽慈皇後忌辰,系在淵聖皇帝以日易月釋服之外,百官行香,宜如常制。

    ”诏依。

    三十二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已降旨:欽宗祔廟,翼祖當遷。

    于正月九日告遷翼祖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忌及諱、簡穆皇後忌,欲乞依禮不諱、不忌。

    ”诏恭依。

     淳熙元年十一月诏:“文武百僚詣景靈宮國忌立班行香,自今如遇宰執俱緻齋不及趁赴,于東班從上引官一員升殿跪爐行香,以次官一員詣西班行香。

    ”先是,閣門得旨:國忌行香,宰執緻齋不赴,其西壁武臣阙官押班,已降指揮,差使相或太尉、節度使等押班,可令文武班内班上一員東壁押班,止令西壁散香,今後準此。

    至是,禮部、太常寺重别指定來上,故有是命。

     四年十月,太常少卿齊慶冑言:“每遇國忌,文臣班列莫敢不肅,唯是武臣一班員數絕少,或以疾病在告,多不趁赴。

    ”诏閣門、禦史台申嚴行下,如有違戾,彈劾聞奏。

    九年十月,侍禦史張大經奏:“比來國忌行香日分,合赴官類多托疾在告,以免夙興拜跪之勞。

    乞自今如遇行香日,有稱疾托故不赴者,從本台彈奏,乞置典憲。

    ”從之。

     群臣私忌。

    開寶敕文:“應常參官及内殿起居職官等,自今刺史、郎中、将軍以下遇私忌,請準式假一日。

    忌前之夕,聽還私第。

    ”其後有司言:“臣僚忌日恩賜,其間甚有無名者:如劉繼元、李煜、劉鋹之類,皆身為降俘,亡沒已久,而尚沾恩賜;及周朝忌日,尚有追薦;本朝亦有追尊皇後生日道場,并諸神祠亦有為生日者。

    請付禮官詳議,不經之物,一切省去。

    ”诏周朝忌日仍舊,餘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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