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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兇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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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

    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于條制相戾。

    請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

    ’之言不遠。

    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為心喪’,其義一也。

    郭稹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于追改,後當依此施行。

    ” 诏自今并聽解官,以申心喪。

     子為生母。

    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

    ”禮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晉解遂問蔡谟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

    ’答雲:‘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鐘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範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

    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将軍。

    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

    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

    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複,第遣厘職。

    ” 熙甯三年,诏禦史台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

    禦史台言:“在法,庶子為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缌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禫。

    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

    宜依禮制追服缌麻,而解官心喪三年。

    ”時王安石庇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

    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嶽《書儀》有奏請之文。

    《禮圖》、《刑統》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

    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

    ’又《書儀》:‘舅姑之服斬衰三年。

    ’亦準敕行。

    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内則》雲:‘婦事舅姑,如事父母。

    ’則舅姑與父母一也。

    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于後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

    況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

    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

    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

    嫡子婦大功,增為期。

    衆子婦小功,增為大功。

    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

    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

    至今遵行。

    況三年之内,幾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绮纨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

    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

    況孝明皇後為昭憲太後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

    欲望自今婦為舅姑服,并如後唐之制,其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 嫡孫承重。

    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穎川郡君鐘殁,并無服重子婦,餘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正義》曰:‘此論适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适謂孫無父而為祖後。

    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雲為祖母後也。

    若父卒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

    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

    ’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祖卒為祖母,祖父殁,嫡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并解官。

    ’合依《禮》、令。

    ”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條制,庶知遵守。

    ”诏送太常禮院詳定。

    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

    ’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

    ’《注》雲:‘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

    ’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雲:‘為祖母也,為後三年。

    不言嫡庶。

    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當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養,為後可也。

    ’又曰:‘庶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者之服。

    晉王暠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

    婦人無子,托後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

    且妾子,父殁為母得申三年。

    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

    ’看詳《五服年月敕》,不載持重之文,于《義纂》即有所據。

    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

    ”  史館檢讨、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内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并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

    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修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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