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貞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泾所說,别無典故。
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緻廢阙。
慶曆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辄與國家大祭者。
今但不許入宗廟,至于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
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
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缌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
《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事。
’《注》雲:‘不敢以卑廢尊”也。
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
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缌麻以上、周以下故也。
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
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
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沾赉,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并許終喪,惟于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缞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
然于郊祀吉禮則為不可。
”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集。
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阙。
但不以慘粗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
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
”诏可。
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謬妄,難可遽言。
臣于《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并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甯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
”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
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
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複為‘期’。
又節取《假甯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闆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矣。
” 子為嫁母。
景佑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
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
今邊不幸,而稹解宮行服。
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
’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
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
’诏議之。
侍禦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并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甯令》:“諸喪,斬、齊三年,并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注》雲:“皆為生己者。
”《律疏》雲:“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為心喪。
”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
”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
”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禦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
若使生為母子,沒為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
晉袁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
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
”劉智釋雲:“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
”谯周雲:“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
”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于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
雲“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
石苞問淳于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
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
君為詳正。
”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
”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诏兩制、禦史台、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
’謂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
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
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
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
’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
其嫁母亡,宜終三年。
又唐八坐議吉兇加減禮雲‘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
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
’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終服三年。
’又引劉智《釋議》:‘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
’蓋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雲‘并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雲‘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
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
’則天寶之制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