祀。
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
乞自今準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
”诏可。
元佑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诏臣制造玉磬,将用于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
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
”從之。
三年,範鎮樂成,上其所制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镈鐘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篪、巢笙、和笙各二,并書及圖法。
帝與太皇太後禦延和殿,诏執政、侍從、台閣、講讀官皆往觀焉。
賜鎮诏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
散樂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于齊、魯之間,有莫能緻。
魏、晉以下,曹、郐無譏。
豈徒鄭、衛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
然铢、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虡之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诏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
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
究觀所作,嘉歎不忘。
”
鎮為《樂論》,其自叙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小抵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抵牾。
掇其要,作為八論。
”其《論律》、《論黍》、《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
《論鐘》曰:
夫鐘之制,《周官·凫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雲:“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間。
”介于、鼓、钲、舞之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
又雲:“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
”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钲六、舞四,即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雲“钲六、舞四”,其誤二也。
又雲:“鼓外二,钲外一。
”彼既以钲、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
钲者,正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為之舞,則钲居四而鼓與舞皆六。
是故于、鼓、钲、舞、篆、景、栾、隊、甬、衡、旋蟲,鐘之文也,着于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于内者也。
若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厘則聲有高下,不可不審。
其镈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鐘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鐘最薄而輕。
自大呂以降,疊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于《經》,惟《小胥》注雲:“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
《論磬》曰:
臣所造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
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損益之,如此其率也。
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
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于自然,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正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
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内止設镈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
臣欲乞凡宮架内于镈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論八音》曰: 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物者,在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
聖人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而八音所以為樂也。
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诏範鎮、劉幾與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和協。
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
且樂經仁宗命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鎮一說而遽改之?”遂着《元佑樂議》以破鎮說。
其《議樂章》曰: 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重正名也。
故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類是也。
今鎮以《文明》之曲獻祖廟,以《大成》之曲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後,其名未正,難以施于宗廟、朝廷。
《議宮架加磬》曰:
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内止設镈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内于镈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按《唐六典》:天子宮架之樂,镈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