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奉祖宗陵廟行此禮,何以今日乃違典章,苟且升祔,方權攢妄立神主,未大葬辄埋懸重?且棺柩未歸園陵,則神靈豈入太廟?奈柏城未焚兇仗,則兇穢唐突祖宗。
望約孝章近例,但于壬地權攢,未立神主升祔,兇儀一切祗奉。
俟丙午年靈駕西去園陵,東回祔廟。
如此則免于颠倒,不利國家。
乃诏有司再加詳定。
判禮院孫何等上言:
按《晉書》羊太後崩,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不作。
又按《禮》,王後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
所言五祀不行,則天地之祭不廢,遂議以園陵年月不便,須至變禮從宜。
又緣先準禮文,候神主升祔畢,方行享祀。
若俟丙午歲,則三年不祭宗廟,禮文有阙。
況明德皇太後德配先朝,禮合升祔。
遂與史館檢讨同共參詳,以為廟未祔則神靈不至,伏恐祭祀難行。
攢既畢則梓宮在郊,可以葬禮比附。
遂按《禮》雲“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而見也。
”既不欲穿圹動土,則龍輴、攢木、題湊,蒙椁上四柱如屋以覆,盡塗之。
所合埋重,一依近例,便可升祔神主。
安易妄言,以兇仗為兇穢,目群官為颠倒,指梓宮為棺柩,令百司分析園陵,浼渎聖聽,誣罔臣下。
安易又雲“昔日睹群官盡公,奉二帝諸後,并先山陵,後祔廟;今日睹群官颠倒,奉明德皇太後,獨先祔廟,後園陵”者。
今詳當時先山陵後祔廟,正為年月便順,别無陰陽拘忌。
今則年月未便,理合從宜。
未埋重則禮文不備,未升祔則廟祭猶阙,須從變禮,以合聖情。
兼明德皇太後将赴權攢,而安易所稱“柏城未焚兇仗,則兇穢唐突祖宗。
”按《檀弓》雲:“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
”鄭玄注雲,謂遷柩于廟。
又雲:“其哀離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後行,商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
”今亦遙辭宗廟而後行,豈可以《禮經》所出目為颠倒,吉兇具儀謂之唐突哉?
又雲:“孝章皇後至道元年崩,亦緣有所嫌避,未赴園陵,出京權攢之時,不立神主入廟。
直至至道三年,西去園陵,禮畢,然後奉虞主還京,易神主祔廟,以合典禮。
”今詳當時文籍,緣孝章為太宗嫂氏,上仙之時,止辍五日視朝,百官不曾成服,與今不同。
從初亦無诏命令住廟享。
今明德皇太後母儀天下,主上孝極曾、顔,況上仙之初,即有遣命權停享祀。
今按禮文,固合如此。
安易荒唐庸昧,妄有援引,以大功之親,比三年之制,欺罔君上,乃至于斯。
況安易以讦直自負,所诋者無非良善;以清要自高,所尚者無非鄙俗。
名宦之志,老而益堅;詩書之文,懵而不習。
本院所議,并明稱典故,旁考時宜,雖曰從權,粗亦稽古,請依無議施行。
從之。
安易又屢言陵廟事,詞多鄙俚。
晚歲進趨不已,時論嗤之。
二年卒,年七十六。
贈工部尚書。
錄其子承慶為國子博士,孫從政為太常寺奉禮郎。
論曰:自古創業之君,其居潛舊臣,定策佐命,樹事建功,一代有一代之才,未嘗乏也。
求其始終一心,休戚同體,貴為國卿,親若家相,若宋太祖之于趙普,可謂難矣。
陳橋之事,人謂普及太宗先知其謀,理勢或然。
事定之後,普以一樞密直學士立于新朝數年,範、王、魏三人罷相,始繼其位,太祖不亟于酬功,普不亟于得政。
及其當揆,獻可替否,惟義之從,未嘗以勳舊自伐。
偃武而修文,慎罰而薄斂,三百餘年之宏規,若平昔素定,一旦舉而措之。
太原、幽州之役,終身以輕動為戒,後皆如其言。
家人見其斷國大議,閉門觀書,取決方冊,他日竊視,乃《魯論》耳。
昔傅說告商高宗曰:“學于古訓乃有獲,事不師古,以克永世,匪說攸聞。
”普為謀國元臣,乃能矜式往哲,蓍龜聖模,宋之為治,氣象醇正,茲豈無助乎。
晚年廷美、多遜之獄,大為太宗盛德之累,而普與有力焉。
豈其學力之有限而猶有患失之心欤?君子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