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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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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宋绶子敏求從子昌言李若谷子淑孫壽朋複圭王博文子疇王鬷 吳育,字春卿,建安人也。

    父待問,與楊億同州裡,每造億,億厚禮之。

    門下少年多易之,億曰:“彼他日所享,非若曹可望也。

    ”累官光祿卿,以禮部侍郎緻仕。

     育少奇穎博學,舉進士,試禮部第一,中甲科。

    除大理評事,遷寺丞。

    曆知臨安、諸暨、襄城三縣。

    自秦悼王葬汝後,子孫從葬,皆出宦官典護。

    歲時上冢者,往來呼索擾州縣。

    育在襄城,請凡官所須,具成數,毋容使者妄索,羊豕悉出大官,由是民省供費殆半。

    宦官過者銜之,或中夜叩縣門,索牛駕車,育拒不應。

    異時宗子所過,縱鷹犬暴民田,入襄城境,辄相戒約,毋敢縱者。

     舉賢良方正,擢著作郎、直集賢院、通判蘇州。

    還知太常禮院,奏定禮文,名《太常新禮慶曆祀儀》。

    改右正言,曆三司鹽鐵、戶部二判官。

    尋以本官供谏職。

     元昊僭号,議出兵讨之。

    群臣曰:“元昊,小醜也,旋即誅滅矣。

    ”育獨建言:“元昊雖稱蕃臣,其尺賦鬥租,不入縣官,且服叛不常,請置之,示不足責。

    且已僭輿服,勢必不能自削,宜援國初江南故事,稍易其名,可以順拊而收之。

    ”不報。

    複上言:“宜先以文诰告谕之,尚不賓,姑嚴守禦,不足同中國叛臣亟加征讨。

    且征讨者,貴在神速;守禦者,利于持重。

    羌人剽悍多詐,出沒不時,我師乘銳,見小利小勝,必貪功輕進,往往堕賊計中。

    第嚴約束,明烽候,堅壁清野,以挫其鋒。

    ”時方銳意讨之,既而諸将多覆軍者,久之無功,卒封元昊為夏國主,如育所議。

     育又上言:“天下久安,務因循而厭生事,政令紀綱,邊防機要,置不複修。

    一有邊警,則倉皇莫知所為,殆稍安靜,則又無敢辄言者。

    若政令修,紀綱肅,财用富,恩信給,賞罰明,将帥練習,士卒精銳,則四夷望風,自無他志。

    若一不備,則乘間而起矣。

    ”  又曰:“漢通西域諸國,斷匈奴右臂。

    諸戎内附,雖有桀黠,不敢獨叛。

    唐太宗嘗賜回鹘可汗并其相手書,納其貢奉,厚以金帛。

    真宗命潘羅支攻殺李繼遷,而德明乃降。

    元昊第見朝廷比年與西域諸戎不通朝貢,乃得以利啖鄰境,固其巢穴,無肘腋之患。

    跳梁猖獗,彼得以肆而不顧矣。

    請募士谕唃厮啰及他蕃部,離散其黨與,使并力以攻,而均其恩賜,此伐謀之要也。

    ”因錄上真宗時通西域諸蕃事迹。

    除同修起居注,遂知制诰,進翰林學士,累遷禮部郎中。

     契丹與元昊構兵,元昊求納款。

    契丹使來請勿納元昊,朝廷未知所答。

    育因上疏曰:“契丹受恩,為日已久。

    不可納一叛羌,失繼世兄弟之歡。

    今二蕃自鬥,鬥久不解,可觀形勢,乘機立功。

    萬一過計亟納元昊,臣恐契丹窺兵趙、魏,朝廷不得元昊毫發之助,而太行東西,且有煙塵之警矣。

    宜使人谕元昊曰:‘契丹汝世姻,一旦自絕,力屈而歸我,我所疑也,若無他者,當順契丹如故,然後許汝歸款。

    ’告契丹曰:‘已诏元昊,如能投謝轅門,即聽内附;若猶堅拒,當為讨之。

    ’如此,則彼皆不能歸罪我矣。

    ”于是召兩制,出契丹書,令兩制同上對,不易育議。

     尋知開封府。

    居數日,發大奸吏一人,流嶺外。

    又得巨盜,積贓萬九千缗,獄具而辄再變,帝遣他吏按之,卒伏法。

    時歲饑多盜,育嚴賞功之法,嘗得盜而未賞者,一切賞之,以明不欺。

      慶曆五年,拜右谏議大夫、樞密副使。

    居數月,改參知政事。

    山東盜起,帝遣中使按視,還奏:“盜不足慮。

    兖州杜衍、郓州富弼,山東人尊愛之,此可憂也。

    ”帝欲徙二人于淮南。

    育曰:“盜誠無足慮者,小人乘時以傾大臣,禍幾不可禦矣。

    ”事遂寝。

    章獻、章懿太後升祔真宗廟,議者請覃恩,且優賜軍士。

    育曰:“無事而啟僥幸,誰為陛下建此議者,請治之。

    ”已而外人多怨執政者,帝以語輔臣。

    育曰:“此必建議者欲動搖上聽,臣以身許國,何憚此耶?”  向绶知永靜軍,為不法,疑通判江中立發其陰事,因構獄以危法中之,中立自經死。

    绶宰相子,大臣有營助,欲傅輕法。

    育曰:“不殺绶,無以示天下。

    ”卒減死一等,流南方。

    禦史唐詢請罷制科,帝刊其名付中書,育奏疏駁議,帝因谕輔臣曰:“彼上言者,乞從内批行下,今乃知欺罔也。

    ”育曰:“非睿聽昭察,則挾邪蠹國,靡所不為。

    願出姓名按劾,以明國法。

    ” 育在政府,遇事敢言,與宰相賈昌朝數争議上前,左右皆失色。

    育論辨不已,乃請曰:“臣所辨者,職也;顧力不勝,願罷臣職。

    ”乃複以為樞密副使。

    明年大旱,禦史中丞高若讷曰:“大臣喧争為不肅,故雨不時若。

    ”遂罷昌朝,而育歸給事中班。

    未幾,出知許州,徙蔡州。

    設伍保法,以檢制盜賊。

    時京師有告妖人千數聚确山者,诏遣中使往召捕者十人。

    至,則以巡檢兵往索之,育曰:“使者欲得妖人還報邪?”曰:“然。

    ”曰:“育在此,雖不敏,聚千人境内,毋容不知。

    此特鄉民用浮圖法相聚,以利錢财爾,一弓手召之,可緻也。

    今以兵往,人相驚疑,請留毋往。

    ”中使以為然。

    頃之,召十人者至,械送阙下,皆無罪釋之。

    而告者伏辜。

      尋以資政殿學士知河南府,徙陝州。

    上字論诏獄曰:“先王凝旒黈纩,不欲聞見人之過失也。

    設有罪,即屬之有司。

    楊儀嘗為三司判官,近自禦史台移劾都亭驿,械縛過市,人人不測為何等大獄。

    及聞案具,乃止請求常事。

    使道路衆口紛紛竊議,朝廷之士,人皆自危,豈養廉恥、示敦厚之道哉。

    ” 遷禮部侍郎、知永興軍,召兼翰林侍讀學士。

    以疾辭,且請便郡。

    帝語大臣曰:“吳育剛正可用,第嫉惡太過耳。

    ”因命知汝州,遣内侍賜以禁中良藥。

    會疾不已,又請居散地,以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

    外台舊不領民事,時張堯佐知河陽,民訟久不決,多詣育訴。

    育為辨曲直,判書狀尾,堯佐畏懼奉行。

    複為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知陝州,進資政殿大學士。

    召還,判尚書都省。

      一日,侍讀禁中,帝因語及“臣下毀譽,多出愛憎,卿所當慎也。

    ”育曰:“知而形之言,不若察而行之事。

    聖主之行,如日月之明。

    進一人,使人皆知其善,出一人,使人皆曉其惡,則陰邪不能構害,公正可以自立,百王之要道也。

    ”帝數欲大用,為谏官劉元瑜誣奏育在河南嘗貸民出息錢。

    久之,除宣徽南院使、鄜延路經略安撫使、判延州。

     夏人既稱臣,而并邊種落數侵耕為患。

    龐籍守并州,欲築堡備之。

    育謂:“要契未明而亟城,則羌人必争,争而受患者必麟府也。

    ”移文河東,又遺籍手書及疏于朝,不報。

    既而夏人果犯河外,陷骁将郭恩,而太原将佐皆得罪去。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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