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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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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殿直掌廣州市舶。

    自南漢之後,海賊子孫相襲,大者及數百人,州縣苦之。

    允恭因部運入奏其事,太宗即命為廣、連都巡檢使。

    又以海鹽盜入嶺北,民犯者衆,請建大庾縣為軍,官辇鹽市之。

    诏建為南安軍,自是冒禁者少。

    賊有葉氏者,衆五百餘,往來海上。

    允恭集水軍,造輕舠,掩襲其首,斬之。

    餘黨棄船走,伏匿山谷,允恭伐木開道,悉殲焉。

    賊寇每遇風濤,則遁止洲島間。

    允恭領衆涉海,捕之殆盡,賊皆望風奔潰。

    又抵漳、泉賊所止處,盡奪先所劫男女六十餘口還其家。

    诏書嘉獎,賜錢十萬,轉供奉官。

    诏歸,改内殿崇班。

     時緣江多賊,命督江南水運,因捕寇黨。

    行及臨江軍,擇骁卒拏輕舟伺下江賊所止,夜發軍城,三鼓,遇賊百餘,拒敵久之,悉枭其首。

    又趣通州境上蹑海賊,賊系衆舟。

    張幕,發勁弩、短炮。

    允恭兵刃所向,多為幕所萦,炮中允恭左肩,流血及袖,容色彌壯。

    徐遣善泅者以繩連鐵鈎散擲之,壞其幕,士卒争進,賊赴水死者大半,擒數百人。

    自是江路無剽掠之患。

    以功轉洛苑副使,江、淮、兩浙都大發運、擘畫茶鹽捕賊事;賜紫袍、金帶、錢五十萬。

    先是,三路轉運使各領其職,或廪庾多積,而軍士舟楫不給,雖以官錢雇丁男挽舟,而土人憚其役,以是歲上供米,不過三百萬。

    允恭盡籍三路舟卒與所運物數,令諸州擇牙吏,悉集,允恭乃辨數授之。

    江、浙所運,止于淮、泗,由淮、泗輸京師,行之一歲,上供者六百萬。

     淳化五年,轉西京作坊使。

    初,産茶之地,民輸賦者悉計其直,官售之,精粗不校,鹹輸榷務。

    商人弗肯售,久即焚之。

    允恭曰:“竭民利而取之,積腐而棄之,非善計也。

    ”至道初,劉式建議請廢緣江榷務,許商人過江,聽私貨鬻。

    允恭以為諸州新陳相糅,兩河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雜以數品,即商人少利。

    請依舊江北置務,均色号,以年次給之。

    事下三司,鹽鐵使陳恕等以允恭議為是,诏從之。

    即命允恭為發運使,始改“擘畫”為“制置”,以西京作坊副使李廷遂、著作佐郎王子輿并為同發運使。

      巢、廬江二縣舊隸廬州,道遠多寇,民輸勞費。

    允恭請以二縣建軍,诏許之,以無為為額。

    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衆,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

    允恭以為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而官遣吏主之。

    事下三司,三司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太宗始從之。

    是歲,收利巨萬。

    允恭與王子輿、秦羲同主茶鹽之任,多作條制,遂變新法。

     真宗即位,改西京左藏庫使。

    又言川峽鐵錢之弊,曰:“凡民田之稅,昔輸銅錢之一,今輸鐵錢亦一;而吏卒奉舊給銅錢之一,今給鐵錢五;及行用交易,則鐵錢之十,為銅錢之一。

    且民入田稅,以一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給,增一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複失其半矣。

    臣在先朝,嘗陳其事,願變法以革其弊,先帝方議行之,會賊順叛擾而止。

    今陛下繼成先烈,可遂建其法,使民不失所。

    且饒、信之銅,積數千萬,若遣運于荊,達于蜀,蜀素多銅,俾夔、益、遂各置監鼓鑄,歲用均給,不十年,悉用銅錢矣。

    ”議雖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給,始改用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俄知通利軍,兼黃、禦河發運使。

    會議減西鄙屯兵,以息轉饷,召允恭與崇儀副使窦神寶、閣門祗候李允則馳往經度,圖上郡縣山川之形勝。

    允恭因建議曰:“自環州入積石、抵靈武七日程。

    刍粟之運,其策有三。

    然以人以驢,其費頗煩,而所載數鮮。

    莫若用諸葛亮木牛之制,以小車發卒分鋪運之。

    每一車四人挽之,旁設兵衛,加戈刃于其上,寇至則聚車于中,合士卒之力,禦寇于外。

    ”尋為議者所沮而止。

    複遣之任,又議,江、淮鹽鐵使陳恕力争,诏從允恭之議。

    加領康州刺史。

     鹹平初,以北邊賣馬,未有定直,命允恭主平其估,乃置估馬司,鑄印以為常制。

    王均之亂,上慮南方有聚寇,命允恭為荊湖、江、浙都巡檢使,内殿崇班楊守遵副之,賜與甚厚。

    二年夏,以疾聞,遣其子大理評事可乘傳侍疾。

    七月,卒于升州,年五十六,賜其次子告同學究出身,赙錢二十萬、絹百匹。

    又以錢五萬、帛五十匹給其家。

    命揚州官造第一區賜之。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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