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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十九上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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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

    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勗雲,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

    於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鍾,遂改正之。

    尋勗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

    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準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緻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

    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

    澄頗知之。

    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

    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詔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

    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臺。

    遇疾還京。

    孝昌初,卒,諡曰文貞。

    後追復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

    齊受禪,爵例降。

    〔一四〕 校勘記 〔一〕 魏書卷十九上 諸本目錄此卷注「闕」。

    百衲本、南本、汲本、局本卷末有宋人校語雲:「魏收書景穆十二王列傳卷上亡。

    」殿本考證雲:「魏收書亡,後人所補。

    」按此傳以北史卷一七景穆十二王傳補,間有溢出字句,當出於高氏小史。

     〔二〕 世宗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 諸本「元」作「六」,殿本作「元」。

    北史卷一七百衲本此字缺,他本或作「六」。

    按景明無六年,頤死於景明元年十一月,見卷八世宗紀,今從殿本。

     〔三〕 諡曰文 墓誌集釋元悰墓誌(圖版一00)雲:「諡曰文靖。

    」墓誌與傳諡號不同者甚多,也有誌載諡而傳缺,傳載而誌缺。

    有的是先後改諡,有的是原諡不美,子孫私改,有的是後來補諡,不獨誌、傳有異,誌與誌間亦常不合,很難判斷是非。

    今後凡諡號異同有無均不出校記。

     〔四〕 遷冀州刺史 自此句至下文「遷右光祿大夫」一段北史卷一七無。

    按墓誌集釋元遙墓誌(圖版一0六)說他景明時「出拜鎮軍將軍、冀州刺史,入除護軍,加右光祿大夫。

    延昌中,淮泗不靜,加征南大將軍、南征諸軍事」。

    則遙為冀州刺史,在元恪的景明年間;是由冀州刺史入為右光祿大夫、護軍,非如此傳所雲以左光祿大夫,領護軍,出為冀州,更不在「肅宗初」。

    此段當是補此傳者採自高氏小史或他書,弄錯了時間,遂緻先後倒置。

    下文又說「遷右光祿大夫」,實即前「左光祿大夫」的重出(北史已誤「右」為「左」),插入的痕跡甚顯。

     〔五〕 表求改名芝 按上雲「遙弟恒」,則其人初名恒,後改芝。

    據卷八世宗紀正始三年八月見「元恒」,而卷九肅宗紀孝昌二年六月丙子、孝昌三年正月甲申,卷一0孝莊紀武泰元年四月己亥,卷五八楊椿傳並見「元恒芝」。

    疑初名「恒」,後加「芝」字。

     〔六〕 汝陰王天賜和平三年封 按天賜於和平二年七月戊寅,與小新成、萬壽同日封,見卷五高宗紀,這裏「三」當是「二」之訛。

    下樂浪王萬壽傳同訛。

     〔七〕 卒於州 按墓誌集釋元壽安墓誌(圖版一一七之二)於官雍州刺史後,稱:「復以本官加開府儀同三司、秦州都督,加尚書左僕射、西道行臺,行秦州事……軍次汧城,彌留寢疾,薨於軍所。

    」元和郡縣志卷二隴州條雲:「後魏置東秦州」,太平寰宇記卷三二雲「正光三年置東秦州於汧城」。

    誌所雲「秦州」,即東秦州,當時秦州為起義軍佔領,故移治汧城,後來才加「東」字。

    據誌,元脩義死在秦州任上,傳節去他由雍州刺史遷秦州一段,遂似死於長安。

    此恐是北史刪略魏書之失。

     〔八〕 高祖器之 諸本「祖」作「宗」,北史卷一七作「孝文」。

    按元匡乃元濬(高宗)弟新成子,若這裏作「高宗」,則下文元濬稱之為「叔父」,豈非顛倒?北史作「孝文」,補此傳者依魏書例,改作「高祖」,「祖」訛「宗」,今改正。

     〔九〕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至仍雲扶 按此段文義不可解。

    「造」下、「扶」下當有脫文。

     〔一0〕抑中無所 張森楷北史校勘記雲:「疑『抑』是『折』之誤。

    」按通志卷八四下正作「折」,疑是。

     〔一一〕恐此由心 張森楷雲:「『此』疑當是『非』字,作『此』則與文義不相應。

    」 〔一二〕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 按前贊劉芳,後不應說他所據與「先朝尺」不合雲雲。

    據上王顯彈文,說「芳造寸,唯止十黍」,則所謂「寸過一黍」,明非斥芳,恐是指元匡所造尺。

    這裏「其所據者」下當有脫文。

    大概是說劉芳根據的是「先朝」所頒尺,而元匡所造則「寸過一黍」,故下文斥責元匡「所執不經」。

    今於「其所據者」下句斷。

     〔一三〕私繼歲久 按上文明雲元恪(世宗)時,匡已求紹洛侯封,經尚書議奏襲封,則並非私繼,且襲封已久。

    不知何以前後矛盾。

     〔一四〕第四子獻襲齊受禪爵例降 北史卷一七元匡傳附廣平王洛侯傳末雲:「第四子獻襲。

    薨,子祖育襲,武定中墜馬薨,子勒叉襲。

    齊受禪,爵例降。

    」自獻至勒叉三世始入齊,這裏「獻襲」下當脫「薨」至「子勒叉襲」十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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