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
時世宗委政於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
先自造棺,置於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
肇聞而惡之。
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
禦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禦,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彜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鍾。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尠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
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
于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九〕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抑中無所,〔一0〕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於匡。
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雲,權斛鬥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
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彜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
又雲:「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鍾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己。
阿黨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又言:「芳昔與崇競,恒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
」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鬥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
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一一〕借智於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雲:「所據銅權,形如古誌,明是漢作,非莽別造。
」及案權銘雲:「黃帝始袓,德布於虞,虞帝始袓,德布於新。
」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
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復雲:「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雲:「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臣復量比,因見其異。
二三浮濫,難可據準。
又雲:「共構虛端,妄為疑似,託以先朝,雲非己製。
」
臣按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雲:「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
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黨,詐託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
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
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
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臺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
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一三〕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
肅宗初,入為禦史中尉。
匡嚴於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後並不許。
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一三〕宜樹維城,永茲盤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
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陽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