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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八十八 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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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尚威嚴。

    朝廷以其清白,賜穀一千斛、絹一百匹。

    興和初卒,年五十二。

    吏民奔哭,莫不悲慟。

    贈都督徐兗二州諸軍事、衛大將軍、吏部尚書、兗州刺史,諡曰貞。

     武定初,齊獻武王以敦及中山太守蘇淑在官奉法,清約自居,宜見追褒,以厲天下,乃上言請加旌錄。

    詔曰:「昔五袴興謠,兩歧緻詠,皆由仁覃千裡,化洽一邦。

    故廣平太守羊敦、故中山太守蘇淑,並器業和隱,幹用貞濟,善政聞國,清譽在民。

    方藉良才,遂登高秩,先後凋亡,朝野傷悼。

    追旌清德,蓋惟舊章,可各賞帛一百匹、穀五百斛,班下郡國,鹹使聞知。

    」 子隱,武定末,開府行參軍。

     蘇淑,字仲和,武邑人也。

    立性敦謹,頗涉經傳。

    兄壽興,坐事為閹官。

    壽興後為河間太守,賜爵晉陽男。

    及壽興將卒,遂冒養淑為子。

    淑,熙平中襲其爵,除司空士曹參軍。

    尋轉太學博士、厲威將軍、員外散騎侍郎。

    轉奉車都尉,領殿中侍禦史。

    因使於冀州,會高乾邕執刺史元嶷據城起義,淑贊成其事。

    乾邕以淑行武邑郡。

    未幾,尒朱汝歸率兵將至,淑於郡逃還京師。

    後除左將軍、太中大夫、行河陰令。

    出除樂陵內史。

    淑在郡綏撫,甚有民譽。

    始逕二周,謝病乞解,有詔聽之,民吏老幼訴乞淑者甚眾。

    後歷滎陽太守,亦有能名。

    加中軍將軍、司徒從事中郎。

    興和二年,拜中山太守。

    三年,卒於郡。

    淑清心愛下,所歷三郡,皆為吏民所思,當時稱為良二千石。

    武定初,贈衛大將軍、都官尚書、瀛州刺史,諡曰懿。

    齊獻武王追美清操,與羊敦同見優賞。

     子子且,襲。

    武定中,齊獻武王廟丞。

     史臣曰。

    闕 校勘記 〔一〕 張應 北史卷八六循吏傳目和傳文都作「張膺」。

     〔二〕 閻慶胤不知何許人 張森楷雲:「按慶胤天水人,見裴叔業傳(卷七一)附載中。

    此既重出,又雲『不知何許人』,何其善忘!」 〔三〕 平原人 北史卷八六明亮傳「平原」下有「高昌」二字,冊府卷四三九.五二0八頁有「亳」字。

    按諸傳除不知何地人外,一般皆兼舉郡縣,冊府此條出本書而下有「亳」字,知傳本脫去。

    然平原無「亳縣」或「高昌縣」。

    據南齊書卷五四明僧紹傳、梁書卷二七明山賓傳並雲「平原鬲人」。

    卷一0六上地形志上冀州安德郡、齊州東平原郡並有鬲縣。

    漢晉之鬲本屬冀州平原,劉宋於青州僑置冀州,亦有平原郡鬲縣(宋書卷三六州郡志)。

    魏取青州,分置齊州,以冀州自有平原(即地形志中之濟州平原郡),故加「東」字。

    卷八九高遵傳稱其妻明氏家在齊州,則明氏實居於齊州東平原之鬲縣。

    「亳」「高昌」皆「鬲」之訛,此傳脫「鬲」字。

     〔四〕 由是徽音獲免 按「音」字不可通,當是「竟」之訛。

     〔五〕 從征新野除騎都尉又從駕壽春敕纂緣淮慰勞豫州刺史田益宗率戶歸國 按益宗歸魏事在太和十七年四月,上文元宏攻新野,在二十一年,所雲「從駕壽春」,又在十九年二月。

    均見卷七下高祖紀下。

    此傳敘次先後顛倒,下文又重出「從征新野」。

    疑有錯簡及衍脫。

     〔六〕 又詣赭陽武陰二郡 錢氏考異卷二八雲:「武陰疑是舞陰之訛,地形志無此二郡,蓋後來省併。

    」洪頤楫諸史考異卷一0雲:「漢書地理志南陽郡有堵陽、舞陰二縣。

    堵陽,水經淯水注(卷三一)引作『赭陽』(按戴校仍改作「堵陽」)。

    『武陰』即『舞陰』,古字通用。

    地形志無此二郡名。

    高祖紀(卷七下)太和二十二年見赭陽戍主成公期、舞陰戍主黃瑤起。

    當是暫置為郡,故不言。

    」 〔七〕 遼西遼陽人 殿本考證雲:「『遼陽』北史卷八六作『陽洛』。

    本書地形志卷一0六上,遼西郡領縣三,有『陽樂』,無『遼陽』。

    今以下文『以軍功賜爵陽洛男』證之,應從北史,但『陽樂』、『陽洛』不知孰是。

    」按陽樂,漢書地理志屬遼東,續漢書郡國志屬玄菟。

    當時地名常用同音字,本字自當作「陽樂」。

     〔八〕 其子棄疾為王禦士而上告焉 按事見左傳襄二十二年,這裏不是引原文,但「上告」無義,疑「上」乃「王」之訛,指楚康王以欲殺子南告棄疾。

     〔九〕 其罪不為與殺明矣 按竇瑗認為服虔注「隱痛深諱」,乃是諱母出,「非為諱母與殺也」。

    若作「其罪不為與殺」,則是說文姜本無參與殺桓公之罪,和他辯論的本題不合,且與下文引服注「夫人有與殺桓之罪」語相背。

    這裏「罪」當是「諱」字之訛,言「其諱不為與殺」,和上下文相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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