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乎?」曰:「殺父事讎,吾不忍。
」乃縊而死。
注雲:棄疾自謂不告父為與殺,謂王為讎,皆非禮,春秋譏焉。
斯蓋門外之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之於父,同在門內,恩無可掩,義無斷割。
知母將殺,理應告父;如其已殺,宜聽告官。
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識比野人,義近禽獸。
且母之於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之罪,義在不赦。
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緻惑。
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梟鏡猶變,況承風稟教,識善知惡之民哉。
脫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
誠恐千載之下,談者諠譁,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
以臣管見,實所不取。
如在淳風厚俗,必欲行之。
且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
父一而已,至情可見。
竊惟聖主有作,明賢贊成,光國寧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所能上測。
但受恩深重,輒獻瞽言,儻蒙收察,乞付評議。
詔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雲:「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
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
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
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
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案春秋,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
服虔注雲:『文姜通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
父殺母出,隱痛深諱。
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
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
』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
且聖人設法,所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
若臨事議刑,則陷罪多矣。
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
此制何嫌,獨求削去。
既於法無違,於事非害,宣布有年,謂不宜改。
」瑗復難雲:
尋局判雲:「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
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
」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又曰:「乾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
」又曰:乾為天,為父;坤為地,為母。
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期。
尊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
局判雲:「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
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父而子有隱母之義。
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雲:「案春秋,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
服虔注雲:『文姜通於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
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
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
』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
」瑗尋注義,隱痛深諱者,以父為齊所殺,而母與之。
隱痛父死,深諱母出,故不稱即位。
非為諱母與殺也。
是以下文以義絕,其罪不為與殺明矣。
〔九〕公羊傳曰:「君殺,子不言即位,隱之也。
」期而中練,父憂少衰,始念於母,略書「夫人遜於齊」。
是內諱出奔,猶為罪文。
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
」注雲:「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之義。
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
」以大義絕有罪,得禮之衷,明有讎疾告列之理。
但春秋桓、莊之際,齊為大國,通于文姜,魯公謫之。
文姜以告齊襄,使公子彭生殺之。
魯既弱小而懼於齊。
是時天子衰微,又無賢霸,故不敢讎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於齊曰:「無所歸咎,惡於諸侯,請以公子彭生除之。
」齊人殺公子彭生。
案郎此斷,雖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
事遂停寢。
除大宗正卿,尋加衛將軍。
宗室以其寒士,相與輕之。
瑗案法推治,無所顧避,甚見讎疾。
官雖通顯,貧窘如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
領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廷尉卿,卒官。
贈本將軍、太僕卿、濟州刺史,諡曰明。
羊敦,字元禮,太山鉅平人,梁州刺史祉弟子也。
性尚閑素,學涉書史。
以父靈引死王事,除給事中。
出為本州別駕。
公平正直,見有非法,敦終不判署。
後為尚書左侍郎、徐州撫軍長史。
永安中,轉廷尉司直,不拜。
拜洛陽令。
後為鎮南將軍、金紫光祿大夫,遷太府少卿,轉衛將軍、廣平太守。
治有能名,姦吏跼蹐,秋毫無犯。
雅性清儉,屬歲饑饉,家餽未至,使人外尋陂澤,採藕根而食之。
遇有疾苦,家人解衣質米以供之。
然其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