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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一十一 刑罰志七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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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

    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

    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覆治,得為獄成。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

    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

    」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

    廷尉卿裴延雋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買梟首。

    〔一一〕其延陵法〈扌雚〉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一二〕妖言惑眾,事在赦後,亦合死坐。

    」正崔纂以為:「景暉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

    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

    是以依違,不敢專執。

    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

    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雲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

    皆姦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眾。

    赦令之後方顯其事;〔一三〕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於天下,天下焉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

    」靈太後令曰:「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

    餘如奏。

    」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一四〕案以死坐。

    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

    』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

    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一五〕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

    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不在原赦之例。

    』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

    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

    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酖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伍。

    〔一六〕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

    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

    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閤、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於犯譴,不得除罪。

    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

    直閤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

    」靈太後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姦亂耽惑,毆主傷胎。

    輝懼罪逃亡。

    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

    」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餘如奏。

    」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

    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

    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姦,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

    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

    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

    天慈廣被,不即依決,〔一七〕雖恕其命,竊謂未可。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

    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

    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一八〕『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一九〕後決從者。

    』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流死參差,或時未允。

    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

    昔邴吉為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

    案容妃等,罪止於姦私。

    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

    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

    〔二0〕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二一〕,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

    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

    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

    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

    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

    』〔二二〕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

    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

    〔二三〕況姦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

    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

    案律,姦罪無相緣之坐。

    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

    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

    何得以非正刑書,〔二四〕施行四海。

    刑名一失,駟馬不追。

    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 尚書元脩義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

    又夏姬罪濫於陳國,但責徵舒,而不非父母。

    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

    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遊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常則。

    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姦狀,罪止於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

    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

    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

    乖律之案,理宜陳請。

    乞付有司,重更詳議。

    」詔曰:「輝悖法亂理,〔二五〕罪不可縱。

    厚賞懸募,必望擒獲。

    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緻非常。

    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恒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

    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

    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恒,或寬或猛。

    及尒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

    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

    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緻輕重。

    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

    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

    斯乃刑書徒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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