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
臣以為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
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士瓦解。
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
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
隨時所用,各有司存。
不宜巨細滋煩,令民豫備。
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
請諸犯盜之人,悉準律令,以明恒憲。
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
」詔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
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
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
校勘記
〔一〕 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 按漢書卷二三刑法志雲:「其後姦滑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當即此志所本,然記於于定國為廷尉前,非定國所集。
漢志大辟四百九條,此志「九」下多「十」字,疑衍。
又漢志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條,此志「萬」作「凡」,疑亦音近而訛。
〔二〕 便入極默 按「默」本當作「墨」,「墨」本五刑之一,引伸泛指刑法。
「極墨」猶言「極刑」、「極法」。
但當時「墨」常作「默」,如「墨曹」常作「默曹」。
下文高陽王雍議費羊皮、張回罪,亦雲:「從有極默之戾」,今仍之。
〔三〕 而〔決從真賣〕 自「決從真賣」至「然」字括號內共三百十七字,為百衲本所據底本之十五頁。
此頁脫去,第十四頁與十六頁相連,「而」字逕接「賣者既以有罪」,不加細察,文字啣接,似亦可通。
南本以下諸本遂也不管舊本頁碼不合,接合無痕。
百衲本且於十六頁邊欄注「此與十五合頁」,以解釋缺頁問題。
今據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四頁補。
所缺崔鴻議首數行亦見通典卷一六七雜議下,并用以校冊府訛脫。
〔四〕 廷尉少卿楊鈞議曰 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四頁「鈞議」作「均義」,宋本冊府作「鈞義」。
按下崔鴻議中有雲:「不得全如鈞議。
」楊鈞附卷五八楊播傳。
宋本冊府作「鈞」是,「義」字乃「議」之訛,今並改正。
〔五〕 處流為允 冊府明本(同上卷頁)「處」訛「虔」,今據宋本冊府改。
〔六〕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 冊府同上卷頁脫「三」字,今據通典卷一六七補。
〔七〕 賣五服內親屬 冊府(同上卷頁)「賣」作「買」,「內」作「因」,通典卷一六七作「賣」,但移在下句「期親及妾與子婦流」上,「因」作「內」。
按「買」「因」二字顯訛,今並據通典改。
〔八〕 因此流漂 諸本「漂」訛「洞」,不可通,今據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五頁改。
〔九〕 而似從輕 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似」作「以」。
按這是說本州援引強盜條文是「從輕」,原文當作「以」,但作「似」亦可通,今仍之。
〔一0〕雖已申省 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六頁「雖」作「解」。
按下文李韶奏有「解送至省」,「連解下鞫」語,「解」是一種公文形式,疑作「解」是,但作「雖」亦通,今仍之。
〔一一〕處買梟首 諸本「買」作「置」,獨百衲本作「買」。
按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五頁也作「買」,指「王買」。
今從百衲本。
〔一二〕其延陵法〈扌雚〉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 諸本及冊府同上卷頁「〈扌雚〉」作「權」,百衲本作「〈扌雚〉」。
按上雲「冀州妖賊延陵王買」,延陵應是冀州郡、縣名,今地形志冀州下不載,可能字訛,也可能旋置旋廢,或地形志失載,今不可考。
「法〈扌雚〉」(或「權」),疑是「法掾」之訛,故下文稱「姦吏無端,橫生繩墨」。
但「法」亦姓,今姑作人名標。
〔一三〕方顯其事 諸本脫「事」字,今據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六頁補。
〔一四〕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 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生」作「坐」,疑是。
但「憐生」作雙名,下稱「李憐」乃單稱,亦通,今仍之。
〔一五〕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諸本脫「法」字,今據冊府(同上卷頁)補。
〔一六〕不可參鄰人伍 諸本「伍」訛「任」,不可通,今據冊府(同上卷頁)改。
〔一七〕不即依決 百衲本「依決」二字空二格,諸本作「施行」,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七頁作「依決」。
按二語意義不同,「不即依決」是說不即依從判決,「不即施行」則是暫不施行。
上文門下處奏容妃、慧猛「各入死刑」,詔書「恕死,髡鞭付宮」,則是不依門下的判決,並非暫不施行。
舊本二字脫,南本當是以意補,諸本從之,今據冊府補。
〔一八〕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 諸本「子又依」三字作「一夕生」,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作「子又依」。
按「不得非一夕生」不可解。
上文引鬥律祖父母、父母殺子孫條,這裏是說公主雖貴,懷孕之胎,不得謂之「非子」,則劉輝毆公主以至傷胎,也隻能算作父殺子。
下文是說按照永平舊格,定罪應先首後從,這是另一理由,故雲「又依」。
冊府、通典是,今據改。
通典「永平」訛「初平」。
〔一九〕皆首罪判定 諸本「定」訛「官」,不可通,今據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改。
通典「首罪」訛「首末」。
〔二0〕齊奚官之役 百衲本「役」字空格,北、汲、殿三本注「闕」,南本、局本作「律」,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作「役」。
按南本當是以意補,局本從之,今據冊府、通典補「役」字。
〔二一〕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 按「司」下當脫「徒」或「空」字。
〔二二〕從夫家之刑 冊府卷六一五.七三九八頁、通典卷一六七「刑」作「戮」。
按「刑」字與上句重複,當時文體通行駢偶,疑作「戮」是。
〔二三〕期親相隱之謂凡罪 冊府同上卷頁「之」作「指」,疑是。
〔二四〕何得以非正刑書 百衲本「非」字空格,諸本作「非」,冊府(同上卷頁)無「非」字,也不空格。
按這裏闕一字無疑,冊府不闕,乃刊本之誤。
但所闕不知何字,今姑從諸本。
〔二五〕輝悖法亂理 諸本「亂理」作「者之」,不可通,今據冊府(同上卷頁)、通典卷一六七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