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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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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

    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

    )
因度尺而求氂,(度者,丈、尺之總名焉。

    因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

    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

    )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

    錘皆以銅為之。

    )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

    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每铢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為五錢之數,則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铢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别也。

    )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
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也。

    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骥尾為之。

    )
氂則十,(一十氂為一分,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

    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以二龠為兩。

    )
絫以二百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
铢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铢,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為一兩之則。

    铢者,言殊異。

    )
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

    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铢,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铢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镂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于架,植環于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

    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于太府。

    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内外官司及民間之用。

    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号印而識之。

    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诏司天少監王處讷等别造曆法。

    四年四月,新法成,賜号《應天曆》。

    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诏處讷等重加詳定。

    六年,表上新曆,诏付本監集官詳定。

    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讷所上曆遂不行。

    诏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内臣沈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

    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

    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準。

    複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

    "又诏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内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

    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

    "遂賜号為《乾元曆》。

    《應天》、《乾元》二曆皆禦制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核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

    至鹹平四年三月,曆成來上,賜号《儀天曆》。

    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

    蓋變法以從天,随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

    今以三曆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複重出,法殊者備列于後。

     建隆《應天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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