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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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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

    (《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

    《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鹹平四年辛醜,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

    (《乾元》元率九百四十。

    《儀天》宗法一萬一百。

    又總謂之日法。

    )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

    (《乾元》歲周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

    《儀天》歲周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

    《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

    《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仿此。

    )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

    (《乾元》不置此法。

    《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

    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

    (《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

    《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

    (《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

    《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

    策并同。

    )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

    (《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

    《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

    策并同。

    )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

    (《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

    《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

    策并同。

    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

    (《乾元》一千三百八十。

    《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

    (《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

    《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

    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
秒法:二十四。

    (《乾元》一百。

    《儀天》秒母三十六。

    )
紀法:六十。

    (二曆同。

    )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

    )
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

    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

    (《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

    《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積日,不滿為餘日。

    去命并同《應天》。

    )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

    (《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

    《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

    《儀天》謂之天正合朔。

    )
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

    (《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為日,不滿為分。

    《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為閏餘;滿宗法為閏日,不滿為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為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

    《儀天》謂之求次朔。

    )
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

    (《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餘,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餘為望中月。

    (二曆不立此法。

    )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準去,不盡者,為入氣日及分。

    (二曆不立此法。

    )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其小餘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以上者求之也。

    )
近減元法,餘以八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為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

    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

    (《乾元》置有沒之氣小餘,在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以上者,以十五乘之,用減四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半,餘以六百四十二半除為沒日。

    《儀天》以秒母通常氣小餘及秒,而從之以減歲周,餘滿五千二百九十七為沒日,去命如前。

    )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餘,遍加朔日中為上位,有分為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為有滅之分也。

    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為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内滅日。

    (《乾元》置有滅之經朔小餘,在一千一百八十以下者,以八因之,滿三百六十八除為滅日。

    《儀天》經朔小餘在朔虛法以下者,三因,進位,以朔虛分除為滅日。

    )
求發斂 候策:五、小餘七百二十八、秒二,母二十四。

    (《乾元》候數五、小餘一百一十四、秒十二,秒母七十二。

    《儀天》候率五、小餘七百三十五、秒二十五,秒母三十六。

    )
卦策:六、小餘八百七十四、秒六。

    (《乾元》卦位六、小餘二百五十七,秒母六十。

    《儀天》卦率六、小餘八百八十三、秒二十。

    )
土王策:十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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