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二、餘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餘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餘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數: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萬。
陰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餘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陽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謂之求平交朔日。
《儀天》謂之求天正朔入交。
)以通餘減元積,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為分,滿交總去之,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倍總數,百收為分,用減之,餘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
(《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準加之,即得所求。
《儀天》置天正朔積分,以交終分去之,滿宗法為日,即得所求。
)
求次朔望中盈:(《儀天》謂之求次朔入交。
)各置天正經朔中盈度分,視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餘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
(《乾元》法見上。
《儀天》置天正朔入交泛日餘秒,如交朔及交望餘秒皆滿交終日及餘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泛日及餘秒。
)
月離朔交初度分:(《乾元》謂之求朔望交分。
《儀天》謂之求入交常日。
)置其朔中盈度分,(常與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減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
)加減訖為定,用減天正加時黃道宿度分,餘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
(《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交分。
《儀天》以其日入盈朔限升平定數,升加平減入交泛日,即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
《儀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遲疾限升平定數,以交差乘之,如交數而一,升加平減入交常日,即為入定交日。
)
月入陰陽曆:(《乾元》謂之求朔望陰陽定分,《儀天》謂之求月行陰陽曆。
)以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
)如中準以下者為月出黃道外;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黃道内。
(《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陰陽差,一千八百二除,陽加陰減朔、望交分,為度定分;中限以上為陽,以下為陰。
《儀天》視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交中日以下為陽,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
求食甚定餘: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前以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以乘三百,如半晝分而一,為差。
(午後加之,午前半而減之。
)加減定朔分,為食定餘。
以差皆加午前、後分,為距中分。
其望定分,便為食定餘。
(《乾元》以半晝刻約刻法為時差,乃視定朔小餘,在半法以下為用減半法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為午後分;以時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減,午後加,又皆加午前、後分,為距日分;刻法而一,為距午刻分。
月隻以定朔小餘為食定餘。
《儀天》置月行去交黃赤道差,視月道差,如黃赤道交者,依其加減;不如黃赤道交者,返其加減;定朔、望小餘為食甚餘,亦返其加減去交定分。
其日食,則又以其日晝刻,其三百五十四為時差,乃視食甚餘,如半法以下,返減半法,餘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餘為末率;滿一百一收之,為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食甚餘,為食定餘;亦加減初、末率,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
入食限:置黃道内、外分,如初準已上、末準已下為入食限。
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
月在黃道内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内、外皆食。
末準已下為交後分;初準以上者,返減中準,為交前分。
(《乾元》置陰陽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為入食限,餘同《應天》。
《儀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前限以上、後限以下者,為入食限。
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陰曆則日食。
如後限以下為交後限,以上以減交中日及餘秒為交前限,各得所求。
)
入盈縮曆:(《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餘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乾元》謂之求晷差。
《儀天》謂之求黃道食差。
)置其朔入曆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餘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餘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内減外加、午後内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内加外減,午後内減外加。
(《乾元》置入氣日,以距冬至之氣,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氣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為入陽曆,以上者去之,為入陰曆。
置入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隻用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餘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減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為晷差。
《儀天》二至後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後每日損,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後三氣用四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後各三氣用二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除,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為定差;冬至後,甚在午正東,陰減陽加;甚在午正西,陰加陽減;夏至後即返此;立冬初日後,每氣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後每氣損差二十、秒四十四,終于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陰曆加,陽曆減。
)
赤道差:(《乾元》謂之求離差,《儀天》謂之求赤道食差。
)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餘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泛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内減外加、縮初盈末内加外減。
(《乾元》計春、秋二分後日加入氣日,以十五乘,在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