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
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向淹久而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诏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争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于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
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慎雲:"秬,一稃二米。
"又雲:"一秬二米。
"後漢任城縣産秬黍二斛八鬥,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二厘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厘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矣。
說者謂四厘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之施于量,則曰黃鐘之龠;施于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于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于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
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鬥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鬥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鬥,旁有庣焉。
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
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
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
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凫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钲間之,以其一為之厚。
"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
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
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厘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于律,然後可以為樂也。
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雲雲也。
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願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
傥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