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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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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九十而一為時差,以減。

    如半統法已上減去半統法,餘亦與半統法相減相乘,如一萬八千四十五而一為時差,午前以減,午後以加,皆加、減定朔小餘,為日食甚小餘。

    與半法相減,餘為午前、後分。

    其月食者,以定望小餘為月食甚小餘。

     求日月食甚辰刻:各置食甚小餘,倍之,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五因,滿刻法而一為刻,不滿為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若加半辰,即命起子初。

     求氣差:置其朔盈、縮限度及分,自相乘,進二位,盈初、縮末一百九十七而一,盈末、縮初二百一十九而一,皆用減四千一十,為氣泛差。

    以乘午前、後分,如半晝分而一,所得,以減泛差,為定差。

    (春分後,交初以減,交中以加;秋分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如食在夜,反用之。

    )
求刻差:置其朔盈、縮限度及分,與半周天相減相乘,進二位,二百九而一,為刻泛差。

    以乘午前、後分,如三千七百半而一,為定差。

    (冬至後午前、夏至後午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冬至後午後、夏至後午前,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
求日入食限交前後分:置朔入交定日及餘秒,以氣、刻、時三差各加減之,如交中日已下為不食;已上去之,如後限已下為交後分;前限已上覆減交中日,餘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交前後分,如陽曆食限已下為陽曆食定分;已上,用減一萬二千八百,餘為陰曆食定分。

    (如不足減者,日不食。

    )
各如定法而一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

    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日食定分,退二位,列于上,在陽曆列九十八于下,在陰曆列一百五十八于下,各相減相乘,陽以二百五十而一,陰以六百五十而一,各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交前後分:置望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後限已下為交後分。

    前限已上覆減交中日,餘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後分,如三千七百已下,為食既;已上,覆減一萬一千七百,(不足減者為不食。

    )
餘以八百而一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

    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交初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而一,用減一千二百三,交中以一千二百六十四而一,用減一千八十三,各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日月食定用分。

     求日月食虧初複滿小餘:置日月食甚小餘,以定用分減之,為虧初;加之,為複滿:即各得所求小餘。

    (若求辰刻,依食甚術入之。

    )
求月食更籌法:置望辰分,四因,退位,為更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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