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曆十二
○紀元曆
崇甯《紀元曆》
演紀上元上章執徐之歲,距元符三年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甯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餘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期實乘之,為天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
如滿秒母,收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盈紀法乃去之。
)去命如前,即次氣日辰及餘。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辰及餘。
求沒日:置有沒常氣小餘,(凡常氣小餘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
)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餘滿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日,不滿為餘。
命日起其氣初日辰,算外,即為氣内沒日辰。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日,不滿為餘。
命日起其月經朔日辰,算外,即為月内滅日辰。
步發斂
候策:五、餘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餘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餘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内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之初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複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
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
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
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與前曆同。
)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日法為閏日,不滿為餘,即其月中氣去經朔日算。
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算。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倍之,如辰法而一為辰數,不滿,五因之,如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分。
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如半辰數,即命起子初。
)
步日躔
周天分:二億一千三百一萬八千一十七。
歲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約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縮分先後數:置所求盈縮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後氣中平率相減,為合差;半合差,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初、末泛率。
(至後加為初、減為末,分後減為初、加為末。
)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為日差;半日差,加減初、末泛率,為初、末定率。
(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
)以日差累加減其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至後減,分後加。
)各以每日盈縮分加減氣下先後數。
(冬至後,積盈為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為後,在盈減之。
其分、至前一氣,無後氣相減,皆因前氣合差為其氣合差。
餘依前術,求朏朒仿此。
)
求經朔弦望入氣:置天正閏日及餘,如氣策以下者,以減氣策,為入大雪氣;以上者去之,餘以減氣策,為入小雪氣: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入氣日及餘。
(求弦、望及後朔入氣,以弦策累加之,滿氣策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氣日及餘。
)
求經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各以所入氣小餘乘其日損益率,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日下朏朒積,各為定數。
赤道宿度
鬥:二十五牛:七少女:十一少虛: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五半室:十七壁:八太。
北方七宿九十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