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須要冬夏二至。
)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
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複八而一為分,内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減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刻、每更點辰刻,并依嶽台術求之。
)
步月離
轉周分:二十萬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餘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萬。
七日:(初數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約分八十九;末數八百一十二,末約分一十一。
)
十四日:(初數五千六百六十六,初約分七十八;末數一千六百二十四,末約分二十二。
)
二十一日:(初數四千八百五十四,初約分六十七;末數二千四百三十六,末約分三十三。
)
二十八日:(初數四千四十三,初約分五十五。
)
上弦: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四十三。
望:一百八十二度、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分九十四、秒二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轉周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除之為日,不滿為餘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朔加時入轉日。
)
求弦望入轉:各因其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經日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置入轉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
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朏朒為定數。
如初數已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朏朒為定數。
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為朏朒定數。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經朔、弦、望小餘,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餘。
定朔幹名與後朔幹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無中氣者為閏月。
(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及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當交虧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
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食虧初在日出已前者,定望小餘進滿日出分,亦進一日。
又月行九道遲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
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随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約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萬約之,所得,盈加縮減其副,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
求平交日辰:置交終日及餘秒,以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減之,餘為平交入其月經朔加時後日算及餘秒,以加減其月經朔大、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餘秒。
(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大餘滿紀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餘秒。
)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平交小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
求正交日辰:置平交小餘,以平交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日辰,即正交日辰及餘秒;與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經朔加時中積:各以其月經朔加時入氣日及餘,加其氣中積及餘,其日命為度,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即其月經朔加時中積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月度:置平交入經朔加時後日算及約餘秒,以日法通日,内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其月經朔加時中積,然後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如求次交者,以交終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黃道宿積度:置正交加時黃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減之,餘為距後度及分秒,以黃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後黃道宿積度及分秒。
求黃道宿積度入初末限:各置黃道宿積度及分秒,滿交象度及分去之,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者,以減交象度,餘為入末限。
(入交積度、交象度并在交會術中。
)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
(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
(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
(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