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時定星:各置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乃可加減。
)即五星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五星皆因前留為前段初日定星,後留為後段初日定星,餘依術算。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乃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諸段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定星相減,為其段度率及分秒。
求諸段平行度: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段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餘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為總差。
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餘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餘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晨遲末段,視段無平行分,因前初段末日行分與晨遲末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其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為總差。
内金星依順段術入之,即得所求。
(夕遲初段,視前段無平行分,因後末段初日行分與夕遲初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
)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後段平行分多者,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段平行分少者,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其在退行者,前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各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
(如前後段平行分俱多、俱少者,平注之;本段總差不滿大分者,亦平注之。
)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日率一以除之,為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損之;後行分多,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減初行日分,(後行分少,減之;後行分多,加之。
)以所求日乘之,為積度;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宿次,即得所求日宿次。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盡,為入氣已來日數及分秒。
其氣數命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日及分秒。
(其定積滿歲周日及分,去之,餘,在來年冬至後。
)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減太陽行分,餘為行差。
金、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餘為行差。
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縮定差,内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在平合夕疾、晨伏者,乃盈減縮加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用盈加縮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後加先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順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先加後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退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減先後數,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先減後加,以差度先加後減再定合泛積,為其星再定合積星。
各以冬至大餘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去之,命己卯,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積日:各置其星定見、伏泛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如二至限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歲周,餘亦自相乘,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泛積,為定積;如前加命,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夕見、晨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日;先加後減泛用積,為常用積。
晨見、夕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日;先減後加泛用積,為常用積。
如常用積在二至限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餘為夏至後。
其二至後日及分在象限已下自相乘,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如法而一,所得為分;(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十八為法;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