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從多給,差遣、權并同,權發遣并與正同。
諸兩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問疾或澆奠已賜不願敕葬者,并宗室不經澆奠支賜,雖不系敕葬,并支赙贈。
餘但經問疾或澆奠支賜或敕葬者,更不支赙贈。
前兩府如澆奠隻支赙贈,仍加絹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面各一十。
諸支賜孝贈:在京,羊每口支錢一貫,以折第二等絹充,每匹折錢一貫三百文,餘支本色;在外,米支白秔米,面每石支小麥五鬥,酒支細色,餘依價錢。
諸文臣卿監以上,武臣元系諸司使以上,分司、緻仕身亡者,其赙贈并依見任官三分中給二,限百日内經所在官司投狀,召命官保關申,限外不給。
待制、觀察使以上更不召保。
元豐五年,诏:"鄜延路沒于王事、有家屬見今在本路欲歸鄉者給赙外,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錢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使、殿侍三十千,其餘比類支給。
"
紹興二十六年,诏:"今後命官實因幹辦公事邂逅非理緻死者,并遵依舊法。
所有李光申請于《紹興條》内添注日限指揮,更不施行。
"舊法非理緻死者,謂焚溺墜壓之類,通判以上賜銀五百兩,餘三百兩,職司已上取旨。
初,紹興二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餘日,三十日内身亡之人,并支前項銀數。
至是,戶部侍郎宋贶言:"自立定日限,後來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孫規圖賞給,計會所屬,旋作差出名目,陳乞保奏,誠為期罔。
"故有是命。
诏葬。
《禮院例冊》:諸一品、二品喪,敕備本品鹵簿送葬者,以少牢贈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二、纁二。
諸重:一品柱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
諸銘旌:三品已上長九尺,五品已上八尺,六品已上七尺,皆書某官封姓之柩。
諸輀車:三品已上油幰、牛絲絡綱施襈,兩廂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廂畫雲氣,垂四旒蘇;九品已上無旒蘇;庶人鼈甲車,無幰、巽、畫飾。
諸引、披、铎、翣、挽歌: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挽歌六行三十六人;四品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者四行十六人;五品、六品挽歌八人;七品、八品挽歌六人;六品、九品(謂非升朝者)挽歌四人。
其持引、披者,皆布帻、布深衣;挽歌,白練帻、白練褠衣,皆執铎、綍,并鞋襪。
諸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
諸纛:五品已上,其竿長九尺;已下五尺已上。
諸葬不得以石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畫、施方牖檻,棺内不得藏金寶珠玉。
又按《會要》:勳戚大臣薨卒,多命诏葬,遣中使監護,官給其費,以表一時之恩。
凡兇儀皆有買道、方相、引魂車,香、蓋、紙錢、鵝毛、影輿,錦繡虛車,大輿,銘旌;儀棺,行幕,各一;挽歌十六。
其明器、床帳、衣輿、結彩床皆不定數。
墳所有石羊虎、望柱各二,三品以上加石人二人。
入墳有當圹、當野、祖思、祖明、地軸、十二時神、志石、券石、鐵券各一。
殡前一日對靈柩,及至墳所下事時,皆設敕祭,監葬官行禮。
熙甯初,又著新式,頒于有司。
乾德三年六月,中書令、秦國公孟昶薨,其母李氏繼亡,命鴻胪範禹偁監護喪事,仍诏禮官議定吉兇儀仗禮例以聞。
太常禮院言:"檢詳故事,晉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廣順元年葬故樞密使楊邠、侍衛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并用一品禮。
墓方圓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隊二十人,當圹、當野、祖明、祖思、地軸、十二時神、蚊廚帳、暖帳各一,轜車一,挽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車、魂車、儀椁車、買道車、志石車各一;方相氏、鵝毛纛、銘旌、香輿、影輿、蓋輿、錢輿、五谷輿、酒醢輿、衣物輿、庖牲輿各一;黃白紙帳、園宅、象生什物、行幕,并志文、挽歌詞、啟攢啟奠祝文,并請下有司修制。
其儀:太仆寺革辂,兵部本品鹵簿儀仗,太常寺本品鼓吹儀仗,殿中省傘一、曲蓋二、朱漆團扇四,自第導引出城,量遠近各還。
贈玉一、纁二,贈祭少牢禮料,亦請下光祿、太府寺、少府監諸司依禮供應。
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例,準令文,外命婦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傘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
伏緣久不施用,如特賜施行,即合于孟昶吉兇仗内相參排列。
"诏并令排列祗應,仍俟導引至城外,分半導至西京墳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贻慶押奉議軍士二指揮防護至洛陽。
又賜子玄喆墳莊一區。
開寶四年,建武軍節度使何繼筠卒,诏遣中使護葬,仍賜寶劍、甲胄同葬。
鹹平元年,護國軍節度使、驸馬都尉王承衍葬,鹵簿、鼓吹備而不作,以在太宗大祥忌禁内也。
元豐五年,崇信軍節度使、華陰郡王宗旦薨,聽以旌節、牌印葬。
尋又诏:不即随葬者徒二年,因而行用者罪之。
紹興二十四年,太師、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