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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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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

    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

    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

    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

    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

    于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

    海同悉平,文教浸盛。

    士初試官,皆習律令。

    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

    獄有小疑,覆奏辄得減宥。

    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鹹樂其生,重于犯法,而緻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

    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并進,刑政紊矣。

    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

    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

    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别有《敕》。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诏與新定《刑統》三十卷并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

    鹹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诏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準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

    又為《儀制令》一卷。

    當時便其簡易。

    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

    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诏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鹹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鹹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号曰《附令敕》。

    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

    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

    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既頒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衆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請删改。

    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

    "然至慶曆,又複删定,增五百條,别為《總例》一卷。

    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

    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

    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

    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内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

    三司以驿料名數,著為《驿令》。

    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

    請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

    "七年,書成。

    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

    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

    又别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

    熙甯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

    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複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拟,多所是正。

    嘗謂:"法出于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

    "又曰:"禁于已然之謂敕,禁于未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修書者要當識此。

    "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

    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

    行之幾時,蓋已屢變。

    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删正,以成一代之典。

    "右谏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

    乃诏摯等刊定。

    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複熙甯、元豐之制。

    自是用法以後沖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甯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尋下诏追複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禦筆手诏,變亂舊章。

    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随條貼說,有司易于奉行。

    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禦筆,出于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删修成書。

    "诏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

    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

    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

    紹興元年,書成,号《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複引用。

    監察禦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

    時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诏删削。

    十年,右仆射秦桧上之。

    然自桧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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