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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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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轼(子過) 蘇轼,字子瞻,眉州眉山人。

    生十年,父洵遊學四方,母程氏親授以書,聞古今成敗,辄能語其要。

    程氏讀東漢《範滂傳》,慨然太息,轼請曰:"轼若為滂,母許之否乎?"程氏曰:"汝能為滂,吾顧不能為滂母邪?" 比冠,博通經史,屬文日數千言,好賈誼、陸贽書。

    既而讀《莊子》,歎曰:"吾昔有見,口未能言,今見是書,得吾心矣。

    "嘉祐二年,試禮部。

    方時文磔裂詭異之弊勝,主司歐陽修思有以救之,得轼《刑賞忠厚論》,驚喜,欲擢冠多士,猶疑其客曾鞏所為,但置第二;複以《春秋》對義居第一,殿試中乙科。

    後以書見修,修語梅聖俞曰:"吾當避此人出一頭地。

    "聞者始嘩不厭,久乃信服。

     丁母憂。

    五年,調福昌主簿。

    歐陽修以才識兼茂,薦之秘閣。

    試六論,舊不起草,以故文多不工。

    轼始具草,文義粲然。

    複對制策,入三等。

    自宋初以來,制策入三等,惟吳育與轼而已。

     除大理評事、簽書鳳翔府叛官。

    關中自元昊叛,民貧役重,岐下歲輸南山木筏,自渭入河,經砥柱之險,衙吏踵破家。

    轼訪其利害,為修衙規,使自擇水工以時進止,自是害減半。

     治平二年,入判登聞鼓院。

    英宗自藩邸聞其名,欲以唐故事召入翰林,知制诰。

    宰相韓琦曰:"轼之才,遠大器也,他日自當為天下用。

    要在朝廷培養之,使天下之士莫不畏慕降伏,皆欲朝廷進用,然後取而用之,則人人無複異辭矣。

    今驟用之,則天下之士未必以為然,适足以累之也。

    "英宗曰:"且與修注如何?"琦曰:"記注與制诰為鄰,未可遽授。

    不若于館閣中近上貼職與之,且請召試。

    "英宗曰:"試之未知其能否,如轼有不能邪?"琦猶不可,及試二論,複入三等,得直史館。

    轼聞琦語,曰:"公可謂愛人以德矣。

    "會洵卒,赙以金帛,辭之,求贈一官,于是贈光祿丞。

    洵将終,以兄太白早亡,子孫未立,妹嫁杜氏,卒未葬,屬轼。

    轼既除喪,即葬姑。

    後官可蔭,推與太白曾孫彭。

     熙甯二年,還朝。

    王安石執政,素惡其議論異己,以判官告院。

    四年,安石欲變科舉、興學校,诏兩制、三館議。

    轼上議曰: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史皂隸未嘗無人,而況于學校貢舉乎?雖因今之法,臣以為有餘。

    使君相不知人,朝廷不責實,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而況學校貢舉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

    夫時有可否,物有廢興,方其所安,雖暴君不能廢,及其既厭,雖聖人不能複。

    故風俗之變,法制随之,譬如江河之徙移,強而複之,則難為力。

     慶曆固嘗立學矣,至于今日,惟有空名僅存。

    今将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财以食遊士。

    百裡之内,置官立師,獄訟聽于是,軍旅謀于是,又簡不率教者屏之遠方,則無乃徒為紛亂,以患苦天下邪?若乃無大更革,而望有益于時,則與慶曆之際何異?故臣謂今之學校,特可因仍舊制,使先王之舊物,不廢于吾世足矣。

    至于貢舉之法,行之百年,治亂盛衰,初不由此。

    陛下視祖宗之世,貢舉之法,與今為孰精?言語文章,與今為孰優?所得人才,與今為孰多?天下之事,與今為孰辦?較此四者之長短,其議決矣。

     今所欲變改不過數端: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詞,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經生不帖墨而考大義,此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願陛下留意于遠者、大者,區區之法何預焉。

    臣又切有私憂過計者。

    夫性命之說,自子貢不得聞,而今之學者,恥不言性命,讀其文,浩然無當而不可窮;觀其貌,超然無著而不可挹,此豈真能然哉!蓋中人之性,安于放而樂于誕耳。

    陛下亦安用之? 議上,神宗悟曰:"吾固疑此,得轼議,意釋然矣。

    "即日召見,問:"方今政令得失安在?雖朕過失,指陳可也。

    "對曰:"陛下生知之性,天縱文武,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斷,但患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

    願鎮以安靜,待物之來,然後應之。

    "神宗悚然曰:"卿三言,朕當熟思之。

    凡在館閣,皆當為朕深思治亂,無有所隐。

    "轼退,言于同列。

    安石不悅,命權開封府推官,将困之以事。

    轼決斷精敏,聲聞益遠。

    會上元敕府市浙燈,且令損價。

    轼疏言:"陛下豈以燈為悅?此不過以奉二宮之歡耳。

    然百姓不可戶曉,皆謂以耳目不急之玩,奪其口體必用之資。

    此事至小,體則甚大,願追還前命。

    "即诏罷之。

     時安石創行新法,轼上書論其不便,曰: 臣之所欲言者,三言而已。

    願陛下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

    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如木之有根,燈之有膏,魚之有水,農夫之有田,商賈之有财。

    失之則亡,此理之必然也。

    自古及今,未有和易同衆而不安,剛果自用而不危者。

    陛下亦知人心之不悅矣。

     祖宗以來,治财用者不過三司。

    今陛下不以财用付三司,無故又創制置三司條例一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講求于内,使者四十餘輩,分行營幹于外。

    夫制置三司條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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