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
馮又笑之。
時胡有妹夫鄭倫,托為說合田産,寄數百金于胡家,遂盡出以炫馮。
馮信之。
既散,陰以狀報邑。
公拘胡對勘,胡言其實,問鄭及産主皆不訛。
乃共驗諸眢井。
一役缒下,則果有無首之屍在焉。
胡大駭,莫可置辯,但稱冤苦。
公怒,擊喙數十,曰:“确有證據,尚叫屈耶!”以死囚具禁制之。
屍戒勿出,惟曉示諸村,使屍主投狀。
逾日有婦人抱狀,自言為亡者妻,言:“夫何甲,揭數百金作貿易,被胡殺死。
”公曰:“井有死人,恐未必即是汝夫。
”婦執言甚堅。
公乃命出屍于井,視之果不妄。
婦不敢近,卻立而号。
公曰:“真犯已得,但骸軀未全。
汝暫歸,待得死者首,即招報令其抵償。
”遂自獄中喚胡出,呵曰:“明日不将頭至,當械折股!”押去終日而返,诘之,但有号泣。
乃以梏具置前作刑勢,卻又不刑,曰:“想汝當夜扛屍忙迫,不知墜落何處,奈何不細尋之?”胡哀祈容急覓。
公乃問婦:“子女幾何?”答曰:“無。
”問:“甲有何戚屬?”“但有堂叔一人。
”慨然曰:“少年喪夫,伶仃如此,其何以為生矣!”婦乃哭,叩求憐憫。
公曰:“殺人之罪已定,但得全屍,此案即結;結案後速醮可也。
汝少婦勿複出入公門。
”婦感泣,叩頭而下。
公即票示裡人,代覓其首。
經宿,即有同村王五,報稱已獲。
問驗既明,賞以千錢。
喚甲叔至,曰:“大案已成;然人命重大,非積歲不能成結。
侄既無出,少婦亦難存活,早令适人。
此後亦無他務,但有上台檢駁,止須汝應聲耳。
”甲叔不肯,飛兩簽下;再辯,又一簽下。
甲叔懼,應之而出。
婦聞,詣謝公恩。
公極意慰谕之。
又谕:“有買婦者,當堂關白。
”既下,即有投婚狀者,蓋即報人頭之王五也。
公喚婦上,曰:“殺人之真犯,汝知之乎?”答曰:“胡成。
”公曰:“非也。
汝與王五乃真犯耳。
”二人大駭,力辯冤枉。
公曰:“我久知其情,所以遲遲而發者,恐有萬一之屈耳。
屍未出井,何以确信為汝夫?蓋先知其死矣。
且甲死猶衣敗絮,數百金何所自來?”又謂王五曰:“頭之所在,汝何知之熟也!所以如此其急者,意在速合耳。
”兩人驚顔如土,不能強置一詞。
并械之,果吐其實。
蓋王五與婦私已久,謀殺其夫,而适值胡成之戲也。
乃釋胡。
馮以誣告重笞,徒三年。
事結,并未妄刑一人。
異史氏曰:“我夫子有仁愛名,即此一事,亦以見仁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