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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回 三部堂同心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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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該銀夾鉛,系嚴二有心坑陷。

    此際張老兒既不能上納國帑,複又受騙,随即赴府尋覓嚴二回換。

    而嚴二預知隐匿,使張老兒欲見無由。

    直至第三日,始得見面。

    嚴二即責以不早來之詞。

    張老兒并述不得見面之由。

    嚴二正在行計之秋,哪裡便甘易換,說銀是通政賞賜,焉有假夾之理。

     原以張老兒貧老無依,噬肥混賴為詞,将要面禀嚴通政送司究辦。

     張老兒本乃市傭,忽聞此言,如稚子乍聞轟雷,心膽俱裂,隻得抱憾而歸。

    甫及店門,而公役追迫之聲喧阗一室。

    正在無可如何之處,恰值住居客人見其情景難堪,不忍見彼狼狽,特捐囊代納稅項。

     迨至期滿,嚴二即到逼讨。

    時張老兒亦因欠債無償,憂思成病,卧床閉鋪,自治不暇,妻女枵腹,莫能及償? 故嚴二得肆詈罵,百般索詐。

    張老兒妻仇氏、女元春,見嚴二迫逼,遂面懇稍寬期限。

    嚴二遇見元春美貌,便欲共賦桃夭。

    先自包藏禍心,立寬期限,複以碎銀相助,佯為慷慨而去,實蓋欲藉此以買好于仇氏母女也。

    迨去後五月不來,實有預算。

    旋遣李三媽為媒說親,而張老兒夫妻以為其女與嚴二年紀不當,堅執不允。

    嚴二怒,複遣李三媽緻詞,稱說如不允婚,即要還銀。

    竊将借券加改一十兩為五十兩,欲藉多久以為挾制之術,前來控追。

     經職喚張老兒到案,再三研訊,所供不諱,明無遁詞。

     随即喚嚴二赴質,經張老兒面證其非,所有假銀并碎銀等項,當堂呈繳。

    而嚴二恃勢不服,違抗堂判,實屬目無法紀。

    忖思京都會至大,豈容此等奸奴作惡,将來必至效尤。

     又查律載“家主作官,失約家奴,緻作奸犯科,罪止軍徒者,主照失檢律革職”。

    今通政嚴嵩,身為通政大員,不能覺察一家奴,遂緻坑陷良民,抗藐地方官員,實屬不能防範,有虧職守,理合查照國律按議。

    其家奴嚴二合問議恃勢剝民重例,杖一百,發口外甯古塔充軍。

    其家主照濫職失約律,照例革責。

    理合先行具禀憲台察奪。

    除已将嚴二枷号候辦,合行詳候憲台察奪施行。

    特此申詳。

     右申五城都察監察禦史王嘉靖年月日兵馬司徐煜邦書吏把繕稿呈進,徐煜邦看了,立時書了行字。

    書吏即刻繕正送進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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