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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二回 節婦鳴冤孤兒待恤 賢臣聽訟太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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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嗣續;讵料氏族侄見氏生有一子,不謂氏夫有此遺腹,反誣氏以苟且之行。

    當即邀集王姓合族人等,聚議紛紛,皆謂氏夫年逾八十,枯楊何得生根?合族諸人,又以族長王守道為主。

    王守道亦誣氏定有私情,硬将氏母子等即日逐出。

    氏母以王家勢力甚大,不敢與辯。

    又複因氏夫家合族之言,據以為信。

    當時将氏母子由氏父母帶回母家。

    氏父複以氏做此不端之事,以為羞辱,遂欲置氏母子于死地;幸氏母舅張弼臣聞風到來,百般勸令氏父母,不能以無端訛語,屈貞節為淫污。

    因此氏母子由舅領回權為收養。

    氏遭此誣蔑,心實不甘,遂呈控本縣,以求申雪。

    讵料氏夫族長王守道唆氏夫族侄王法,賄通官吏,得以批駁不準。

     氏又控訴本府,以為可以申雪,亦複顯遭駁斥。

    皆因氏夫族長王守道暨族宗王法賄通所緻。

    氏因含冤未雪者,已及五年。

    氏含此覆盆,若不切實申雪,非但氏遭此誣蔑,心實不甘,即氏夫嗣續,亦将滅絕。

    氏不忍既受誣蔑,複又滅絕氏夫宗支,為此追求:青天大人申簽提氏夫族長王守道暨族侄王法,暨合族人等集以申冤屈,而存宗嗣,實為德便,朱衣萬代。

    上禀。

     湯知府将這狀詞,前後看了一遍,不覺吃驚不小,暗道:“這王梁氏竟有如此膽略,敢在施公前告狀起來。

    這件案既經了施公判斷,一定有個水落石出。

    等到判明,果真王梁氏實系冤屈,本府恐有些判斷不明的處分;莫若此時趁他未審之先,自己站立腳步。

    ”想了一回,因說道:“王梁氏具控一案,當原告來控時,卑府就思徹底根究。

    後因該氏族長王守道,并該侄王法等合詞具禀,情願自行具結。

    卑府的愚意,以為地方上總以息訟為是。

    因此,也就批了個『着該族人等,持平議結』。

    去後,已經兩年,并未具見該氏複票呈控。

    今見大人駕臨此地,或者該氏将出以刁狡之情形,冀蒙大人神明之斷,亦未可料。

     在卑府的愚見,大人既準了該氏狀詞,何不就先提該氏一問,但須加以恫吓,料該氏定能吐實承招。

    是否虛實,亦得以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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