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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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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寅,右仆射張浚至鎮江,召韓世忠谕上旨,使舉軍前屯楚州以撼山東,世忠欣然承命。

    浚遂至建康撫張俊軍,至太平州撫劉光世軍,軍士無不踴躍思奮。

    浚以諸路軍馬所用錢糧,當從督府總制,故悉以上佐兼之。

    行府關三省指揮自此始。

     丁卯,權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王〈王燮〉提舉江州太平觀,免辭謝。

     初,〈王燮〉既除騎帥,而侍禦史張緻遠奏〈王燮〉之罪惡不在辛企宗下。

    右司谏趙霈複奏:“〈王燮〉無武藝,不閑戎律,偶緣遭遇,濫竊兵權。

    建炎間為河東經制,敵騎将至,乃擁兵自衛,避地入蜀、使川、陝之民聞風震恐。

    陛下貸而弗誅,責其後效,而〈王燮〉不務循省以贖前愆。

    方杜充之守建康也,〈王燮〉聞敵至,不複應援,而引兵先遁,直趨閩中,其罪一也。

    方扈駕離永嘉也,〈王燮〉持軍無律,不能統禦,而緻潰散為盜,毒流東南,其罪二也。

    及出師讨楊太,曠日持久,攻取無策,而崔增、吳全之軍遂緻陷失,其罪三也。

    比诏回軍鎮江,中外欣悅,皆謂陛下必欲正其罪狀,重置典憲。

    今〈王燮〉以輕騎造行朝,曾未數日,忽有侍衛馬軍之命,士論滋不能平。

    迩者陛下以諸軍捍江有功,既優加賞典;今〈王燮〉有罪,獨置而不問,是有賞而無刑,恐非所以示勸懲也。

    乞斷自聖意,重加竄斥。

    ”〈王燮〉聞,亦奏辭新命,乞在外宮觀。

    乃诏權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邊順兼權馬軍司公事,而以〈王燮〉兵萬五千人隸淮東宣撫使韓世忠。

    後三日,又以〈王燮〉奏,罷軍職。

     己巳,參知政事孟庾言:“準敕差提領措置财用,今乞以總制司為名,專察内外官司隐漏違欠,行移如三省體式。

    應本司措置事件,依例進呈。

    ”诏關申尚書省,仍鑄印以賜。

    諸路系省錢出入舊經制司,每千收頭子錢二十三,其十上供,其十三州縣及漕計支用。

    庾請增十錢;又請收耆戶長雇錢,抵當四分息錢,轉運司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等錢。

    又收人戶合零就整二稅錢、免役一分寬剩錢,又收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又收常平司五文頭子錢,并令諸州通判、諸路提刑司拘催。

    其後東南諸路,歲收總制錢七百八十馀萬缗,而四川不預焉。

    大凡東南諸路經、總二司錢,歲收一千四百四十馀萬缗,四川歲收五百四十馀萬缗。

     是日,經筵開講。

    自帝視師,辍講讀,至是複之。

     壬申,诏右承奉郎徐度,令中書舍人試策一道。

    左迪功郎胡理,左朝散郎、主管江州太平觀錢常博士張宦,并召試館職;左朝奉郎、新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汪恺,左承議郎、新通判潭州王棠,并與升擢差遺。

    度,處仁子;宦,守兄也。

    士以士科薦用者自此始。

     三月,甲戌朔,建武軍承宣使、提舉江州太平觀王〈王燮〉,降授濠州團練使。

     己卯,淮西宣撫使劉光世兼太平州宣撫使,淮東宣撫使韓世忠兼鎮江府宣撫使。

     辛巳,以戶部尚書章誼兼權工部尚書。

     癸未,诏:“殿前馬步軍司,各據見管兵數,權行排置指揮。

    ” 初,禁衛諸軍遇赦轉員,其法甚備。

    自中原俶擾,軍營紛亂,排轉不行。

    時諸将所總歲歲奏功,而宿衛親兵久無升遷之望。

    左仆射趙鼎,請據三衙見管人數,仿佛舊例,立為轉員之法。

    乃诏:“諸班直将校、親從親事官,各依條排轉一資,三司将校亦與轉行。

    ”時殿前司有兵九百馀人,馬步司各六百馀人而已。

     甲申,淮東宣撫使韓世忠以大軍發鎮江。

     世忠将行,帝賜手劄曰:“昨因敵退,議者以經理淮甸為言,人多憚行,卿獨請以身任其責,朕甚嘉之。

    ”翼曰,趙鼎曰:“世忠已過淮南,乞遣中使撫問。

    ”帝賜世忠銀合茶藥,且以手劄勞之曰:“今聞全師渡江,威聲遐暢。

    卿妻子同行否?乍到,醫藥飲食或恐未備,有所須,一一奏來也。

    ” 時山陽殘弊之馀,世忠披荊棘,立軍府,與士同力役。

    其夫人梁氏,親織薄為屋。

    将士有臨敵怯懦者,世忠遺以巾帼,設樂,大燕會,俾為婦人妝以恥之。

    軍壘既成,世忠乃撫集流散,通商惠丁,遂為重鎮。

     乙酉,侍禦史張緻遠權尚書戶部侍郎。

     辛卯,起複秘閣修撰、淮東宣撫使司參謀官陳桷言:“瀕淮之地,久經兵火,官私廢田,一目千裡,連年既失耕耨,草莽覆養,往地皆肥饒,臣願敕分屯諸帥,占射無主荒田,度輕重之力,斟酌多寡,給所部官兵趁時布種,或仿陝西弓箭手法,從長區處,因地土所宜,種麻、粟、稻、麥,一切聽之,無問稅租。

    力耕之人,添破糧米,朝廷逐旋應副耕牛之費。

    諸帥計置種子,将來盡還其價。

    不特入糧可以足辦,如飼馬刍秣之用,亦皆霈然矣。

    仍乞委自都督府選官兼總其事,令親到逐司與主帥熟議,俟上下情通,然後行之。

    每軍就令統制、統領官管認監督,近上謀議官領之。

    收成受納之日,同認所得之數并随時價直,具申都督府籍記,支還價錢,以金銀、見錢品搭給降。

    将逐司所得,除一歲合支數外,馀就令封樁為儲積之計。

    ”诏關都督行府。

     甲午,趙鼎奏:“近久雨,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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