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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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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去無幾。

    《光贊》,于阗沙門隻多羅以泰康七年赍來,護公以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之。

    《放光分》,如檀以泰康三年于阗為師送至洛陽,到元康元年五月乃得出耳。

    先《光贊》來四年,後《光贊》出九年也。

     《放光》,于阗沙門無羅叉執胡,竺叔蘭為譯,言少事約,删削複重,事事顯炳,煥然易觀也。

    而從約必有所遣于天竺辭及騰每大簡焉。

     《光贊》,護公執胡本,聶承遠筆受,言準天竺,事不加飾。

    悉則悉矣,而辭質勝文也。

    每至事首,辄多不便,諸反覆相明,又不顯灼也。

    考其所出,事事周密耳。

    互相補益,所悟實多。

    恨其寝逸涼土九十一年,幾至泯滅,乃達此邦也。

    斯經既殘不具,并《放光》尋出,大行華京,息心居士翕然傳焉。

    中山支和上遣人于倉垣斷絹寫之,持還中山。

    中山王乃衆僧城南四十裡幢幡迎經。

    其行世如是,是故《光贊》人無知者。

    昔在趙魏,迸得其第一品,知有茲經,而求之不得。

    至此,會慧常、進行、慧辯等将如天竺,路經涼州,寫而因焉。

    展轉秦雍,以晉泰元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乃達襄陽。

    尋之玩之,欣有所益,辄記其所長,為《略解》如左。

     般若波羅蜜者,成無上正。

    真道之根也。

    正者,等也,不二入也。

    等道有三義焉:法身也,如也,真際也。

    故其為經也,以如為首,以法身為宗也。

    如者,爾也,本末等爾,無能令不爾也。

    佛之興滅,綿綿常存,悠然無寄,故曰如也。

    法身者,一也,常淨也。

    有無均淨,未始有名,故于戒則無戒無犯,在定則無定無亂,處智則無智無愚,泯爾都忘,二三盡息,皎然不缁,故曰淨也,常道也。

    真際者,無所着也,泊然不動,湛爾玄齊,無為也,無不為也。

    萬法有為,而此法淵默,故曰無所有者,是法之真也。

    由是其經萬行兩廢,觸章辄無也。

    何者?癡則無往而非徼,終日言盡物也,故為八萬四千塵垢門也。

    慧則無往而非妙,終日言盡道也,故為八萬四千度無極也。

    所謂執大淨而萬行正,正而不害,妙乎大也。

     凡論般若,推諸病之疆服者,理徹者也。

    尋衆藥之封域者,斷迹者也。

    高談其轍迹者,失其所以指南也。

    其所以指南者,若《假号章》之不住,《五通品》之貢高,是其涉百辟而不失午者也。

    宜精理其轍迹,又思存其所指,則始可與言智已矣。

    何者?諸五陰至薩雲若,則是菩薩來往所現法慧,可道之道也。

    諸一相無相,則是菩薩來往所現真慧,明乎常道也。

    可道,故後章或曰世俗,或曰說已也。

    常道,則或曰無為,或曰複說也。

    此兩者同謂之智,而不可相無也。

    斯乃轉法輪之目要,般若波羅蜜之常例也。

     ○須真天子經記第五△未詳作者 《須真天子經》,太始二年十一月八日于長安青門内白馬寺中,天竺菩薩昙摩羅察口授出之。

    時傳言者安文惠、帛元信,手受者聶承遠、張玄伯、孫休達。

    十二月三十日未時訖。

     ○普曜經記第六△未詳作者 《普曜經》,永嘉二年,太歲在戊辰,五月,本齊菩薩沙門法護在天水寺手執胡本,口宣晉言。

    時筆受者沙門康殊、帛法炬。

     ○賢劫經記第七△未詳作者 《賢劫經》,永康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月支菩薩竺法護從罽賓沙門得是《賢劫三昧》,手執口宣。

    時竺法友從洛寄來。

    筆受者趙文龍。

    使其功德福流十方,普遂蒙恩,離于罪蓋。

    其是經者,次見千佛,稽首道化,受菩薩決,緻無生忍,至一切法。

    十方亦爾。

     ○般舟三昧經記第八△未詳作者 《般舟三昧經》,光和二年十月八日,天竺菩薩竺朔佛于洛陽出。

    菩薩法護。

    時傳言者月支菩薩支谶,授與河南洛陽孟福字元士,随侍菩薩張蓮字少安筆受。

    令後普着。

    在建安十三年于佛寺中校定,悉具足。

    後有寫者,皆得南無佛。

    又言,建安三年,歲在戊子,八月八日于許昌寺校定。

     ○首楞嚴三昧經注序第九△未詳作者 首楞嚴三昧者,晉曰“勇猛伏定意”也。

    謂十住之人,志當而功顯,不為而務成。

    蓋勇猛伏之名,生于希尚者耳。

    雖功高天下,豈系其名哉。

    直以忘宗而稱立,遺稱故名貴,訓三千,敷典诰,群生瞻之而弗及,鑽之而莫喻,自非奇緻超玄,胡可以應乎?聖錄所謂勇猛者,誠哉難階也。

    定意者,謂迹絕仁智,有無兼忘,雖複寂以應感,惠澤倉生,何嘗不通以仁智,照以玄宗。

    所以寂者,未可得而分也,故其篇雲,悉遍諸國亦無所分,而于法身不壞也。

    謂雖從感若流,身充宇宙,豈有為之者哉!謂化者以不化為宗,作者以不作為主,為主其自忘焉。

    像可分哉,若至理之可分,斯非至極也。

    可分則有虧,斯成則有散。

    所謂為法身者,絕成虧,遺合散,靈鑒與玄風齊蹤,員神與太陽俱暢。

    其明不分,萬類殊觀,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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