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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适变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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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國王的服飾可就不同了,他們對老百姓大加搜刮,以便制作華美飄逸的服裝,用黃金鑄制帶鈎,用美玉制作玉佩。

    他們穿衣服不是為了身體的需要,更是為了美觀好看。

    上行下效,因此人們變得越來越淫逸邪僻,越來越無法管理。

    國君奢侈腐化,不聽忠言。

    以奢侈腐化的君主來統治淫逸邪僻的臣民,要想國家不亂,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說,制作衣服也不可不節儉。

    ” 這就是墨家的治國之術。

    [墨家的學說,主要是提倡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以便從根本上使國家富強。

    ] 商子曰:“法令者,人之命也,為治之本。

    [慎子曰:“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

    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怨之所由生也。

    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鈎,非以鈎策為過人之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

    故曰:夫君任法而不躬為,則怨不生而上下和也。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

    賣兔滿市,盜不敢取者,由名分之定也。

    故名分未定,雖堯舜禹湯,且皆加務而逐之。

     名分已定,則貧盜不敢取。

    故堯舜聖人之為法令也,置官也,置吏也,所以定分也。

    [《屍子》曰:“夫使衆者,诏作則遲,分地則速,是何也?無所逃其罪也。

    言亦有地,不可不分,君臣同地,則臣有所逃其罪矣。

    故陳繩則木之枉者有罪,審名分則群臣之不審者有罪矣。

    ”]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原悫,而各自治也。

    ”[《尹文子》曰“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

    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

     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無心無欲者,在制之有道故也。

    ”] 申子曰:“君如身,臣如手,君設其本,臣操其末。

    為人君者,操契以責其名。

    名者,天地之網,聖人之符。

    張天地之網,用聖人之符,則萬物無所逃矣。

    ” [議曰:韓子曰:“人主者,非目若離朱乃為明也,耳若師曠乃為聰也。

     不任其數而待目以為明,所見者少矣,非不蔽之術也。

    不因其勢,而待耳以為聰,所聞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

    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

    身居深宮之中,明燭四海之内,而天下不能蔽,不能欺者,何也?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

    ” 孫卿曰:“明職分,序事業,材使官能,莫不治理。

    如是,則厚德者進,廉節者起,兼聽齊明,而百事無留,故天子不視而見,不聽而聞,不慮而知,不動而功,塊然獨坐而天下從之。

    此操契以責名者也。

    ” 《屍子》曰:“明君之立,其貌莊,其心虛,其視不躁,其聽不淫,審分應辭,以立于朝,則隐匿疏遠,雖有非焉,必不多矣。

    明君不長耳目,不行間諜,不強聞見,形至而觀,聲至而聽,事至而應,近者不過則遠者理矣,明者不失則微者敬矣。

    此萬物無所逃也。

    ”] 動者搖,靜者安,名自名也,事自定也。

     [議曰:《屍子》曰:“治水潦者,禹也;播五谷者,後稷也;聽訟折衷者,臯陶也;舜無為也,而為天下父母。

    ”此則名自名也。

     太公謂文王曰:“天有常形,人有常生,與天人共其生者,而天下靜矣。

    ” 此則事自定也。

    ] 是以有道者,因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

     [《尹文子》曰:“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無用,使不得用。

    用與不用,各得其用,奚患物之亂也?” 《屍子》曰:“聽朝之道,使人有分。

    有大善者,必問其孰進之,有大過者,必問其孰任之,而行罰賞焉。

    且以觀賢不肖也,明分則不弊,正名則不虛。

    賢則貴之,不肖則賤之。

    賢不肖,忠不忠,以道觀之,猶白黑也。

    ”]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則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亂。

    是以聖人貴名之正也。

    ”[議曰:夫暗主以非賢為賢,不忠為忠,非法為法,以名之不正也。

    ] 李斯書曰:“韓子稱‘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者。

    何也?則罰之加焉必也。

    故商君之法,刑棄灰于道者。

     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

    夫輕罪且督,而況有重罪乎?故人弗敢犯矣。

    今不務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敗子,則亦不察于聖人之論矣。

    ” [商君之法,皆令為什伍,而相司牧犯禁,相連于不告奸者,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妻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顯呆,無功者雖富無芬華。

    務于耕戰。

    此商君之法也。

    ]此商鞅、申、韓之術也。

     [桓範曰:“夫商鞅申韓之徒,貴尚谲詐,務行苛刻。

    廢禮義之教,任刑名之數,不師古,始敗俗傷化。

    此則伊尹、周公之罪人也。

    然其尊君卑臣,富國強乓,守法持術,有可取焉。

    逮至漢興,有甯成、郅都之輩,仿商、韓之治,專以殺伐殘暴為能,順人主之意,希旨之行,要時趨利,敢行敗禍,此又商、韓之罪人也。

    然其抑強族,撫孤弱,清己禁奸,背私立公,亦有取焉。

    至于晚代之所謂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門之勢,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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